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规定合同违约金多少合适?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法律规定合同违约金多少合适?
  
  
  我国的合同法里明确规定,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中的额度只能低于或者等于违约后带来的损失的30%,换句话说,就是违约金最多只能是违约带来损失的1.3倍,可以少于,但不能多于。
  
  
  在制定违约金的时候,有两条注意事项,一是一定要根据合同内容涉及到的总额度或者其他的可依据的额度为标准,确定合适的比例来作为违约金;而是当违约金制定好了之后,在双方合同有效期限内,必须按照合同上所写的固定比例或额度的方式来执行违约金缴纳。
  
  
  如果在一开始就制定高额度或者高比例的违约金的话,在按照这种约定方式下计算违约金缴纳数额的话,就有可能产生巨额的违约金,更有甚者,违约金的数额大于合同中本金数额的事情。按照上面说的,如果需要缴纳的违约金大于违约后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话,那么违约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的降低需要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和比例的。如果没有按照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制定违约金或者后期又增加违约金导致的实际需要缴纳的违约金大于合同中本金的1.3倍的话,当事人要求违约方赔偿的话,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如果违约金设置的过低的话,可能在违约方违约后带来的损失无法通过违约金进行有效的抵消,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自行再提出赔偿损失,但一般比较难。
  
  
  二、违约金分类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看来合同双方在签订了合同条款后,已具备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会予以合同当事人对方予以相应的赔偿,违约金的上限应该根据损失程度来估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违约金是不能够超过损失的30%。由于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的违约金的多少,一般违约是通过计算损失程度来进行相关的确定,所以我国的违约金并没有规定上限和下限金额。但是还是有规定相关价目。
  
  
  
  


·专业分包合同用备案吗
      用备案,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发包承包交易工作,均须在本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办法按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由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由劳务分包的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哪些内容 一、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哪些内容?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哪些内容 一、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哪些内容?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除具有要物性的特征外,还具备下列基本特征:第一,从属性,其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亦无效(《担保法》第5条第1款后段);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第二,要式性,即原则上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自然人...


·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类型有哪些
      合同诈骗类型有哪些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接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二、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


·法律上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一,法律上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具体期限有所不同。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


·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哪些情形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有哪些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


·终止合同违约金界定在什么范围
      终止合同违约金界定在什么范围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终止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终止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表述的,则应该按照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来办。因为《民法典》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合同终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试用期没签合同离职提前几天
      试用期没签合同离职提前几天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


·金融投资居间代理合同的融资风险是什么?
      金融投资居间代理合同的融资风险是什么?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特别是投资居间代理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同时涉及融资问题,违约责任较重,合同风险也比较大。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


·合同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合同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当事人在因合同履行或者一方存在违约等方面的问题而发生合同纠纷时,是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的。如果当事人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那么对于合同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呢?当事人要想胜诉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那么合同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介绍。 一、合同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


·合同生效时间有两个约定时间应该怎么办
      合同生效时间有两个约定时间应该怎么办一、合同生效时间有两个约定,哪个有效? 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生效时间。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对内效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遵循合同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


·双方约定带条件合同能否解除?
      双方约定带条件合同能否解除?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