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生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医生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
  
  医生受贿罪辩护词
  
  1、关于本案的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胡某某已经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1)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对于起诉书指控胡某某第一笔收受夏某某代理的某某药品回扣3000元,该行为发生在2000年至2007年。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从轻兼从旧”原则,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2008年以前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回扣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法无溯及力,所以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药品回扣3万元。
  
  (2)被告人收取药品回扣行为与“以药养医”制度的大环境存在关联性,且医生收回药品回扣具有普遍性。
  
  从本案可以看出医药代表可以知晓每个医生使用药品的详细情况,医院对医生收受回扣采用默许的态度,助长了医院多数医生、药房工作人员参与收取药品回扣的违法行为之中,众所周知,“好的制度会使坏人变好人,而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变坏人”,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被告人胡某某随波逐流,放松了医生的医德伦理修养,而陷入了犯罪的泥潭,是客观环境和不良的制度诱发其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这一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3)被告人胡某某构成自首
  
  2015年7月,纪委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胡某某受贿线索,在没有做其他相关证据搜集的情况下,从证据的角度来讲属于孤证,据此不足以认定胡某某具有受贿的犯罪行为。此时纪委找胡某某谈话尚处于一般性的初查阶段。谈话当天胡某某就口述了纪委已经掌握以及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为该案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2、量刑部分
  
  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是6万元到40万元。
  
  众所周知,医务人员收受回扣行为的产生原因纷繁复杂,因此,如果仅依靠追究医务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期望妥善解决该问题是不现实的。在意识到问题复杂的前提下,必须加快对该问题的对策研究。而在当下,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也要注意运用法律制裁的力度和尺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既不能放任纵容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也不能打击面过宽而产生不良社会效果,影响正常的医疗服务。建议在执法中,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制裁的手段,有效规制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
  
  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本辩护人望法庭在对被告人胡某某量刑时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
  
  日期
  
  二、受贿罪在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1、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受贿违法犯罪是常见的职务犯罪,一些公立医院的医生私下收取红包可能构成犯罪。被检察院起诉后,作为辩护律师,要准备好书面的辩护词。这个辩护意见是针对检方的指控做出的,可以从受贿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等方面写。
  
  


·北京社保和医保的区别是什么?
      随着社保卡和医保卡的大量发行应用,很多人在使用过程中,对于两者之间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实际上,在概念、内容、功能、等方面,社保卡和医保卡都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清楚其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因此,为了方便您了解,我们将北京社保和医保的区别介绍给您。 一、北京社保和医保的区别 社保卡和医保卡不是一回事,二者有以下一些区别: 1、 概念不同 社保卡就是社会保障卡,是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


·如何对非法行医罪处罚 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
      如何对非法行医罪处罚 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医生属于特殊的职业,由于关系到患者的人身安全问题,因此要求从事医护行业的需要先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行,否则就属于非法行医。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行医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会构成非法行医罪,那我国是如何对非法行医罪处罚的呢?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


·医疗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医疗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这一般就是属于行政调解了,当然只有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争议的,才能进行调解。同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究竟医疗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 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


·非法行医当事人跑了怎么处理?
      非法行医当事人跑了怎么处理? ?一、非法行医当事人跑了怎么处理 《刑法》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而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就比较广:如《执业医师法》规定: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者;二是非医师行医的个人,亦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同刑法之规定)或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行医;三是离开注册的地点行医,超出注册的类别和范围行医。 实践中常因为主体认定上分歧,卫生部门认为应...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负什么样的责任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负什么样的责任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


·医疗过错的认定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医疗过错的认定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基本类型,即国家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医疗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属于法人的医护人员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第二种是私立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其医护人员属于雇佣制,因而属于雇佣人赔偿的替代责任;第三种是个体医生的医疗事故责任,即个体诊所医生所致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本人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院医疗事故置患者死亡如何鉴定?
      医院医疗事故置患者死亡如何鉴定? 一、医院医疗事故置患者死亡如何鉴定? 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二、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1、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


·医患纠纷及其法律救助是怎样的
      医患纠纷及其法律救助是怎样的当今社会,医生和患者的关系非常紧张,医患纠纷也十分频繁。你知道医患纠纷到底包括哪些吗?如果发生医患纠纷,你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一一做出解答,您有兴趣的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 一、医患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中常见的主要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这两种形式。 (一)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


·河北省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河北省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医疗纠纷和律师费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


·治疗过程中什么是无医疗过失纠纷
      治疗过程中什么是无医疗过失纠纷 一、治疗过程中什么是无医疗过失纠纷? 无过失医患纠纷是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是医疗意外、并发症等其他原因所致,并非因医护人员责任性因素或技术性因素的过失所引起,但患者一方却认为不良后果是医护人员在工作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医疗事故,进而医患双方间发生纠纷。无医疗过失纠纷的常见原因包括: (1)疾病的自然转归导致的纠纷。 (2)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导致的纠纷。 (3)医疗意外导致的纠纷。 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