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要多久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要多久
  
  关于遗产公证,只要前期手续具备,在公证处办理公证,能够立刻取得,也即当场出具公证书。如果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等,会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如果想提高公证效率,作遗产继承公证当事人须准备与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二、遗产公证的程序有什么?
  
  遗产公正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订立遗嘱,除非是订立的公证遗嘱,否则的话并不是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根据《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即使没有办理公证,其实也不会影响到遗嘱的生效。但如果是公证遗嘱就不同的,此时办理公证手续就是生效要件,缺少了必然会导致遗嘱无效。
  
  


·遗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遗产继承一定要公证吗
      一、遗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1、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2、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


·同居所生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男女在同居期间,可能会生下子女,但但此时毕竟男女之间是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因此这种情况下生下的子女一般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在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也是作出了保护的,那男女同居所生的子女有继承权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问题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也就是说同居期间生的子女与婚生...


·丈夫过世婆婆要求继承遗产合理吗?
      丈夫过世婆婆要求继承遗产合理吗? 一、丈夫过世婆婆要求继承遗产合理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才会考虑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


·虽然说并不是所有的遗产都需要进行公证
      虽然说并不是所有的遗产都需要进行公证,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将遗产进行了公证,只会更加的保险,也不怕以后横生枝节,因为遗产的继承而纷争不断,家无宁日。 所以,进行一下遗产的公证,是一件虽说不那么紧要,但是进行了就更加保险的事情。 (一)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①遗产的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能够发生的,所以需要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②因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所以需要出具财产证明。 ③需要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如身...


·父母去世后法定继承人是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


·一、老人生前取出的钱算遗产吗?
      一、老人生前取出的钱算遗产吗?法律上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将钱款取出,但是没有花销完毕,此时被继承人所剩的钱依旧属于遗产。如果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将财产赠与某继承人那么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该钱款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了。所以,生前取...


·股票遗产继承公证处公证需要多少钱
      一、股票遗产继承公证处公证需要多少钱?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按遗产数额的2%收取,最低200元。 《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证明遗产继承的收费标准是: 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我国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些
      我国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些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1)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3)不以剥夺生命为目的的故意伤害行为等,不丧失继承权;(4)只丧失对被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1)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争夺遗产,如为其他目的或动机,不丧失继承权;(2)杀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不丧失继承权。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如何规定的?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如何规定的?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不可转让的。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继承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继承有法律效力吗有法律效力。第一,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直接通过继承方式来处分。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并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


·关于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关于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