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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丢失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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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病历丢失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医院病历丢失要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虽然《民法典》将“举证责任倒置”变为“谁主张谁举证”,患者告医院要自己举证,但是有三种情形是例外,需要医院举证。
  
  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医院病历的分类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
  
  ②住院志;
  
  ③体温单;
  
  ④医嘱单;
  
  ⑤化验单(检验报告);
  
  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⑨病理资料;
  
  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④会诊意见;
  
  ⑤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在保存病历的时候,根据病历类型的不同,那实际至少要保存的期限就不一样。而在医疗机构将病历丢失的情况下,根据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就可以推定此时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就要求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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