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员工不是按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是自行辞职的,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进行赔偿。但是,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在此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倍补偿,一般计算11个月的工资;其次是单位未缴纳保险的损失;另外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
  
  一般而言,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算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可以通过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来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12年)
  
  3、工资计算基数:
  
  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很多小公司认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逃避责任。其实,是得不偿失。劳动合同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所承担风险更大。所以,用人单位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与每一位劳动者签到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大家权益。
  
  


·建筑工程施工中如何加强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中如何加强安全管理?一、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因素 施工安全意识、管理体系、人员的构成、素质及配备、设备配置及使用等方面因素都是影响工程施工安全主要因素。概括起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综合实力不足, 质量意识淡薄, 质量监管体系不全, 监管力量及力度不足;二是价值取向偏差, 从质管人员配备和素质提高、质量措施的采取、先进设备的配置等方面, 在经济利益趋动下投人不足或更有甚者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以次充好等;三是通过不...


·非全日制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由谁缴费?
      非全日制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由谁缴费? 由用人单位缴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欠薪多久算拖欠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不及时发放员工工资或不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的行为,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拖欠工资行为。那么实践中,用人单位欠薪多久算拖欠工资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欠薪多久算拖欠工资 参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我们知道具体的发薪日期是双方...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建设工程纠纷涉及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建设工程纠纷涉及标的额大,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产生纠纷后,大部分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官公正判决,但是去法院打官司往往耗费时间,短几个月,长则达到几年,因此有必要了解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例中成因有哪些,提前规避法律风险,尽可能避免打官司,那下面我们为你详细解答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例中成因有哪些。 一、工程量之争。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详细数...


·劳动争议仲裁的要求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的要求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要求都有什么 (一)劳动争议调解达不成协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l)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挤到纷,或者是劳动保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有明...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


·工伤报告程序
      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


·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一、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
      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一、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可以提前退休。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二、...


·工伤认定期间工资怎么办
      工伤认定期间工资怎么办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


·刚入职第一天就签订劳动合同吗
      刚入职第一天就签订劳动合同吗入职第一天一般情况下公司相关手续还没有办理完,还来不及签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都是合法的。所以,并不是在入职的第一天,尚处于试用期就必须要马上签合同。只要是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行。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的开始时间,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计算;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的开始时间,应当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合同管理的内容及合同管理工作方法有哪些?
      合同管理的内容及合同管理工作方法有哪些? 一、合同管理的内容 1、合同签订管理 (1)签订合同的前期调查。 每一项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①应当做好市场调查。主要了解产品的技术发展状况、市场供需情况和市场价格等。 @应当进行潜在合作伙伴或者竞争对手的资信调查,准确把握对方的真实意图,正确评判竞争的激烈程度。 ③了解相关环境,做出正确的风险分析判断。 (2)合同谈判和合同签署。 谈判是指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