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担保公司法律法规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担保公司法律法规有哪些?
  
  担保公司法律法规有哪些
  
  
  担保公司是指那些为专门为公民向银行借款时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为公民作担保时,担保公司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我国制定了专门法律来约束担保公司的行为,就目前来看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其进行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直接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七条 融资再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到期公司忘记续签的后果是怎样的
      合同到期公司忘记续签的后果是怎样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坚决不能出现中断的情形,员工的原合同期满了,那么就要有新的合同约定出现,事实上也就是连续签订,不能出现中断或劳动合同空白,否则劳动部门可以视为无签订劳动合同或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


·上市公司并购融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并购融资方式有哪些?上市公司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就会进行企业并购融资,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兼并或收购企业而进行的融资,那么根据融资获得资金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融资方式,那么上市公司并购融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的我们就来为您整理编辑。 一、内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获利并积累所得的资金。内源融资主要指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无形资产摊销和企业的留存收益。内源融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并留存在企业内可供使用的“免费...


·公司上市要满足哪些条件
      公司上市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公司上市要满足哪些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


·公司可以回收小股东股权吗?
      公司可以回收小股东股权吗?是可以的;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


·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流程以及所需材料有哪些
      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流程以及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挂牌公司增资流程 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其工作流程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流程 (1)挂牌公司委托推荐机构会员作为定向增资财务顾问,聘请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定向增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2)挂牌公司确定定向增资对象,财务顾问指导挂牌公司制定定向增资方案(草案); (3)财务顾问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预审材料; (4)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批准定向增资方案,关联董事应在投票时回...


·公司股东退股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股东退股的条件有哪些?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二、股东退股的表现第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的连带责任是什么其实,我国的公司在经营和发展的时候,需要主要了解一下我国的公司法,因为在我国公司法是我国现行的主要的商法之一。但是由于在实际生活过程当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情况下,在公司法中可能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其他的法条对当事人追究责任,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我国公司法中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连带责任一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办理公司法人变更怎么做?
      办理公司法人变更怎么做? 公司经营中很多都有法人,董事长、经理等等都可以担任公司的法人,不过,公司在经营者过程难免有变动,如果公司股票的持有比例发生变化或者是公司注销等等情况发生时,就需要办理公司法人的变更手续,但是很多新手不知道办理公司法人变更怎么做?其实,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按照一定的流程办理即可。 一、公司法人变更的情形 1、法定代表人股权持有比例被人超过,导致公司法人变更 2、法定代表人换人,所以公司需要做公司法人变更 3...


·公司法人社保年龄限制是多大
      公司法人社保年龄限制是多大?社保参保必须满足劳动法等关于用工的年龄要求:最低限:作为未满16周岁的童工,自然不能参加社保,作为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岗位应符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相关规定),是可以参保的。最高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者不能参加职工社保。二、公司法人的分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


·公司注册时间查询的步骤有哪些
      一家公司如果想要经营就必须去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注册,只有注册过后的公司才有资格进行商业活动,从而获取商业利益,对于我们许多公司来说注册时间的长短往往是自己市里的体现,因为有时间底蕴的支撑,那么,公司注册时间查询的步骤有哪些呢? 公司注册时间查询的步骤 1、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提示读者,国家政府性质的网站后缀都有“”其中,“gov”为“government”的简写。由于网址不是那么好记,我们当然可以可以通过百度找到。2、选...


·企业法律顾问的范围有哪些?
      企业法律顾问的范围有哪些? 企业法律顾问的范围: (一)企业遇到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二)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三)协助企业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参与企业合同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 (四)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五)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辅导; (六)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