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们的生活中,您可能听说过这样的事情:夫妻一方急需用钱或者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在我们的生活中,您可能听说过这样的事情:夫妻一方急需用钱或者是夫妻准备离婚,一方为了能拿到更多的财产而私自将房屋给卖了的情况。为此,不少人都想要知道在法律上,夫妻共有房产单方能卖么?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共有房产单方能卖么
  要先搞清楚情况:房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1、若是婚前:夫妻一方的名字出现在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书上,购房时房产登记和购房发票都是一方的,算个人房产。可以自行买卖。
  2、若是婚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购房合同上无明确分配比例,则平均分配。房产出售时必须双方到场签字或一方有另一方受理过的公正委托书,方可生效。
   二、夫妻共有房产单方能不能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两条规定的适用环境而言,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1、都适用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的单方处分情形。《解释一》第17条第2项后段实际上隐去了这样一个前提,即“未经夫妻双方平等协商,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至于《解释三》第11条则明确表述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2、都适用于夫或妻单方处分重大共有财产(房屋)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我们不难发现,同样的单方处分夫妻共有房屋行为,适用前述两条规定,结果迥然相异,主要为:适用《解释一》第17条第2项,则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其权利救济归入有效合同制下,即使未办理转移登记,该第三人的权利仍可得到保护;适用《解释三》第11条,即使第三人善意购买且支付合理对价,只要未办理转移登记,其权利仍应让位于另一方共有人的追回主张。
  《解释三》第19条规定,该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在实践中,当夫妻走到离婚的地步时,关于房屋分割的问题就理所当然的成了“地雷”,对于这个危险物品,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去应对,那么建议您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一下南昌律师,让律师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帮您争取最大的利益。
  
  
  


·不想离婚可以拖多久 老公出轨要离婚怎么办
      生活中,夫妻一方想要离婚,但此时另一方不一定也想,因此就会出现僵持不下的情况。而作为不想离婚的一方就一直拖着,那这样的情况下不想离婚可以拖多久呢?虽然此时无法协议离婚,但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样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离婚的。下文中我们为你带来相关知识,帮助你解答疑惑。 一、不想离婚可以拖多久 单方不想离婚 应该时间都不会拖太长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最长6个月,二审最长3个月,加上上诉期、送达期,最长可以拖10个月。 二、老公出轨要离婚怎么办...


·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起诉状怎么写?
      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


·夫妻双方因为种种的原因而选择离婚
      夫妻双方因为种种的原因而选择离婚,那么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解决,如果双方在自行协商处理时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那么这个时候可以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判决来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这其中法院会考虑双方是否有存在过错的地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体现的原则在《婚姻法》中主要是表现在男女平等上面,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有几项原则:1、子女方...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了哪些
      在夫妻个人财产中,我们发现其中还包括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一般这个个人特有财产是仅仅用于个人的生活起居的,常见的如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那究竟这个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了哪些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了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和结束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家庭、财产、子女、感情等方方面面的情况,都有可能使当事人产生法律需求,与婚姻关系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也有许多种,对一些特殊情况也有着具体详细的规定,那么,在现实中,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


·离婚时女方该怎么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
       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想要取得子女抚养权,互不相让。尤其是对于很多女性来说,孩子就是她的全部,离婚时非常想得到子女抚养权。那么,这种情况下,女方该怎么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深入了解吧。 一、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解决? 夫妻离婚时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那么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解决方式也就有协议解决和诉讼解决。 协议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时,由夫妻自主决定子女的抚养权归谁;在起诉由法院解决子女...


·一、协议离婚后争夺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协议离婚后争夺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


·离婚孩子探视权依据的法律是什么?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会判给女方,男方要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我国法律明文对探视权做出了规定,女方不得无故拒绝男方探视孩子,否则男方有权起诉对方。那么离婚孩子探视权依据的法律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一、离婚孩子探视权依据的法律是什么?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


·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如何解决?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结婚之后总会出现,一方收入高于另一方,这时候收入高的一方便会存在一定的意见,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些都属于婚后财产,在财产分配的时候是需要平均分配的,这样就会产生一定的纠纷,那么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如何解决?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以前的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段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被取消。因此,婚后财产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


·一、重婚家庭财产分割会照顾无过错方吗?
      一、重婚家庭财产分割会照顾无过错方吗? 重婚家庭财产分割会照顾无过错方的,无过错方可以适当的多分一部分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法院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会照顾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些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


·不登记结婚离婚有孩子怎么办
      不登记结婚离婚有孩子怎么办没领结婚证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一)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