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监理人应该履行哪些合同义务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监理人应该履行哪些合同义务有哪些?监理人在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角色,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只有承担其自己的责任,尽好自己的义务才能做好监理工作。那么,关于监理人应该履行哪些合同义务这个问题,您都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什么是监理?“监理”的含义可以更全面地表述为: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按程序办事,违“理”者则必究;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人还要采取组织、协调、控制、措施完成任务,使主办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二、监理人应该履行哪些合同义务《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监理人依据合同履行义务。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三、监理人的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综上所述,关于监理人应该履行哪些合同义务这个问题,主要是可以分为6条来进行回答。监理人的义务当中最重要的无非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不包庇,


·合同到期后可以辞退人吗?
      合同到期后可以辞退人吗?合同到期后可以辞退人,但是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
      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 一、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 撤销权人既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存在撤销权与变更权的选择问题,而这一般由撤销权人自由选择,他人不得干涉。《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见,撤销权与变更权在顺序上,合同法规定以变更权优先。 但在对方没有过错即因重大误解时,就应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即撤销权人主张撤销合同而对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者撤销权人主张变更合同...


·个人商铺租赁合同范本
      个人商铺租赁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


·一、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损失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损失计算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


·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租赁原合同还有效吗?
      如今,随着房价节节高升,买得起房的人越来越少,尤其是年轻人,因为刚刚参加工作,没有很多的财产积累,只能选择租房来生活,这就涉及到租赁合同的签订问题,那么,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租赁,原合同是否还有效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您搜集一下相关资料。一、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租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1.租房时,很多人都是只签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满了,双方时常也不会特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通常是租客继续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东照常收租。这样...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时效是多少年
      现行法律对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时效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就应该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已经成立了,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是有效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即使成立了它也是无效的,那么如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了?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了解。《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


·赠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算 ?
      赠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算 ?一、赠与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直接相关。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即成立。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仅需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而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尺度。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


·如果刚签的合同,违约金怎么赔的法律规定
      如果刚签的合同,违约金怎么赔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违约金的概述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其中,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1、法定违约金。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 (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


·不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不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


·如何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如何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一、怎样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