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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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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2、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3、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4、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5、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少于上述数量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三、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综上所述,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很大,对于走私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除了看具体犯罪行为,还要从制毒物品的数量上认定。对应的几种不同毒品,认定标准不同。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一般是按照治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会对当事人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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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时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法院判决书不服或者是裁定书不服所写的上诉状都是一样的,按照刑事上诉状的格式来写就好。在这里就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作简要的说明。首先,裁定指的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对诉讼的程序问题或者对诉讼的部分实体问题,做出什么样的处理的决定,主要是在诉讼的程序中适用。裁定主要有两种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裁定叫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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