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这个问题的引出缘于交通事故导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这个问题的引出缘于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本身实际经济价值的损失从而引起赔偿与否、赔偿数额等一系列法律纠纷。由于在近些年全国各类交通事故故赔偿案件中,尽管不同省份不同法院对交通事故车辆减值损失赔偿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但是随着现代社会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鉴定贬值损失的鉴定机构越来越多,鉴定的方逐渐的完善,大多数法官对车辆所有人提出的赔偿车辆减值损失的请求倾向于支持态度。毕竟车辆减值损失是直接的、客观存在的和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因此,具体的车辆减值损失如何鉴定问题就会越来越受到当事者的关注。很多人在购买二手车时对于事故车都会有一定的忌惮而不愿意购买,这就是因为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即使它的使用性能得到恢复,与事故发生之前相比,它的价值相比其本身经济价值都会因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降低,也就是车辆实质上发生了贬损,在车辆市场交易时这种贬损就会反映出来,所以估价比原来没事故时要低,这个差额就是损失,当然应该得到赔偿。既然损失发生了,也应该赔偿,那么车辆减值损失如何来确定呢?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首先,车辆减值损失是否由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引起,也就是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是被告造成的或者不单单由被告造成的,那么即使有减损也不能由被来赔偿或全部由被告来赔偿,要分清交通事故的原因,区分各种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并准确地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其它要着重考核车辆的受损程度。在交通事故中车辆被撞后,即使经过精心的修理,车辆的安全性能、舒适度、可操控性也不可能完全恢复到被撞之前的状态,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越严重车损越大,但也不绝对,还要根据实际的车损情况、更换零件情况、车辆各类功能损失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经过具体的分析来最终确定车辆的实际损失情况。另外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自身价值,赎买时间长短以及使用具体情况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购买年限短、价格较昂贵又使用频率不高的车辆产生的贬值会大些,相反则较小,有的甚至可以忽略。当然比较老旧的车辆在修复完成后由于更换了新的零件可能会产生新的利益就不能算是车辆贬损了,因为可以和损失相抵,所以也就不存在赔偿减值损失的问题了。当然,在鉴定事故车辆减损时保持客观公正是基本的要求,管理部门要客观地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车辆受损等级鉴定标准,设置最高赔偿限额,执行部门选择规范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采用科学可靠的方法来评估,尽量做到合理合法,客观真实。
  
  
  


·事故认定书对方不签字可以提车吗?
      事故认定书对方不签字可以提车吗?交通事故认定书不需要双方签字才有效。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这样就具有法律效力。交警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出具事故认定书,一方不签的,不影响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按照目前法律之规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交警无权扣车,且应当及时出具放车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


·车祸残疾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合法吗
      车祸残疾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合法吗 一、车祸残疾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合法吗 合法,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负担对象为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并且还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 (一)、未成年人被抚养人的条件: 1、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对其承担扶养义务; 2、未成年人,即实际年龄在18周岁以下。 (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条件: 1、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对其承担扶养义务; 2...


·工资达到多少才要交税2023
      工资达到多少才要交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新个...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区别是什么?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区别是什么?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那么,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区别在哪呢?下面由编辑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酒后驾车和酒醉驾车的相关知识。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区别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国家标准规定: 1、车辆...


·一、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书有哪些基本内容?
      一、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书有哪些基本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二、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是什么?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


·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非常的高,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一再出现,我国
      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非常的高,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一再出现,我国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着自身的内容。而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就需要当地的交警按照我国法律的流程来办理。但是人非圣人,有些时候即便是交警也不能做到完美,可能有当事人对于判定结果不服。那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在此为您介绍。 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管科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对交通事...


·一、车借给别人车辆所有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一、车借给别人车辆所有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1、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除了适用交通事...


·专利交易模式有几种方式?
      专利交易模式有几种方式?1、合同式专利交易任何一宗专利交易都将以合同形式确定。合同式专利交易特指不以专利交易中介机构为传导,而是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所设定合同要件,专利出让者与受让人双方自主进行专利交易方式。此类型主要包括专利技术转让协议、专利技术承包协议、专利技术咨询协议、专利技术服务协议和专利技术入股协议等。合同式专利交易一般适用于专利交易主体比较单一、明确,而专利交易标的比较复杂的情形。2、拍卖式专利交易拍卖是在众多竞买人的参与...


·车祸农村户口误工赔偿是多少钱一天?
      车祸农村户口误工赔偿是多少钱一天?这个是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误工费不是按照户口计算的,也不是按照定额计算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是按照实际减少的计算;对于固定收入者,一般要求索赔者提供工资单和税单,扣工资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提供不了上述证明的非固定收入者,可以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提供近三年收入的,但能够提供其所处的行业和工作种类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的平均收入(可查询统计局数据);以上均无法举证的,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


·在我国车祸保险多久才赔偿
      在我国车祸保险多久才赔偿一般发生车祸以后,如果比较严重的话,肯定会涉及到较多的民事赔偿。不过如果肇事司机本人车辆购买的保险方方面面都比较齐全的话,司机本人的损失是非常小的,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因此多数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肯定也是在我国车祸保险多久才赔偿? 一、在我国车祸保险多久才赔偿?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


·该怎样确定商品房交付时间
      该怎样确定商品房交付时间现在很多人网上买东西都会问一句几天能到,其实购买期房与网购相差无几,都需要与对方确定交货时间,但毕竟商品房又不同于网购,不可能几天内到货,那具体如何确定商品房交付时间呢,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要承担的责任又有哪些呢?各位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确定商品房交付时间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