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变更抚养费的变更之诉与形成之诉是一样的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变更抚养费的变更之诉与形成之诉是一样的吗?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时,才有必要提起形成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则无须提起变更之诉。在变更之诉中,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变更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离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变更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上的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消灭已成立的买卖关系。二、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如请求被告支付租金,返还借用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依据原告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把给付之诉进一步区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即应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无须立即给付,而等到履行期届满时才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时,才能得到法院的胜诉裁判。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在给付之诉中,法院若判决原告败诉,该判决则成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给付义务的确认判决。需要明确的是,根据诉讼案件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诉讼案件进行分类。在司法实践中,不管诉讼案件的类型怎么分类,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实际诉讼请求,达到司法判决的目的。变更抚养费的目的在于对抚养费的认定进行变更,以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应当法律来认定。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费收取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费收取规定是什么?费用一、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费用二、律师案件代理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主要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


·2023独生子女证还办吗
      现在独生子女证还办吗不可以,因为从2016年国家推行两孩政策开始,独生子女证制度就已经取消,原来已经办理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没有办理的就按照新人新办法处理,就算那些已经印刷好的独生子女证件大概也都已经销毁,不可能再给当事人印刷一两本,而且独生子女证的档案名册也已经封存。因此,现在新生独生子女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了,但是以前办理了的可以继续使用,同时享受到独生子女的相关政策补贴。对于以前没有办理的同样不能办理了。二、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根据《婚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根据《婚姻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


·起诉离婚要告诉单位吗?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由于感情破裂或者其他缘由需要办理离婚手续的,一般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是无法解决的,所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离婚案的比例是比较大的。人民法院咋已受理离婚案件后,会将诉状副本告知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起诉离婚要告诉单位吗? 一、起诉离婚要告诉单位吗? 一般来说,只需要当事人以及律师知道即可,无需通知单位。 现在个人婚姻状况的基本信息已经联网,只要计生部门(包括街道社居委)都能查询公民的婚姻状况信息。 二、起诉...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


·对于婚姻破裂的男女双方来讲最终应该通过离婚的手续来进行分离
      对于婚姻破裂的男女双方来讲最终应该通过离婚的手续来进行分离,也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那么我们想知道男女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应该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凡是夫妻共有的财产都需要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具体的内容来看下面的文章。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


·刑诉法国家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刑诉法国家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刑诉法国家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1、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


·一、二婚没小孩财产如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一、二婚没小孩财产如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一、新婚姻法全文解释关于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一、新婚姻法全文解释关于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新婚姻法全文解释关于财产分割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平等分割。其中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最好通过协议履行约定。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


·离婚小孩抚养权争取需要哪些证据?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生育有子女的,会出现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情况。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衡量子女的抚养权应由父母哪一方获得会参考双方所提供的证据。那离婚小孩抚养权争取需要哪些证据?我们就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小孩抚养权争取需要哪些证据?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婚外情离婚的后果有哪些
      生活中不少夫妻都是因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行为而导致婚姻终结的。那要是因为婚外情离婚的话,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呢?针对婚外情离婚的后果的内容,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婚外情离婚的后果有哪些 针对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法定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对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如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当判决准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