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改革,房地产越来越多,有供应就有需求,购房者也越来越多,所以为持续经济增长,共同发展,减少贫富差距,国家征收房产税,那征收房产税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我们以此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开征房地产税的目的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什么
  1、开征房地产税是缩小贫富差距,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
  财产税是通过对高收入者多征收,对低收入者少征或者不征税,以调节富裕阶层财富为主的税种,其目标是通过对社会财产的征税,缩小贫富差距。房地产税是对纳税人不动产的征税,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着调节作用,因为房地产价值越高的人,交税越多。通过设置免征额,对一般家庭和贫穷家庭只征收比较少量的税甚至不征税。通过房地产税的这种有效的调控方式,有利于加强对富人财富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优化房地产的资源配置,使占有房产较多的人,为减轻税收负担,必然主动出让部分房屋,这样就可以起到调节房产余缺的作用,促进房屋资源的优化配置。
  2、开征房地产税是健全财产税体系,规范财产税制度的需要。
  财产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设置的税制,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西方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平均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以上。而在我国,根本没有建立规范的财产税制体系,财产税不仅税种单一,而且征税范围窄、税收规模也小。虽然从形式上看有两个税种: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其实,都是对房产的征税,只不过一个对内征收一个对外征收而已。这种税制结构既导致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平,又无法保障地方政府对财政收入的基本需要,于是很多地方政府便依靠出卖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各环节设置各种各样的收费,造成“以费挤税”、“费大于税”的现象。开征房地产税,一方面可以改变内外两种房产税制并存的状况,贯彻“简税制”的原则,规范财产制度,平衡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财产税制改革拓宽税基,增加财政收入。
  3、开征房地产税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克服短视行为,为保证其长期收益而注重改善投资环境,从而为促进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从房地产税的角度看,涉及两种不同的土地管理方式:一种是城市土地采用批租形式;另外一种是,土地的初始交易基本不作限制,但是土地开发后,要定期进行评估,并征收房地产税。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采用的是批租制。在目前地方政府缺少稳定大宗税源的背景下,土地批租制往往导致地方政府为谋求政绩,从土地上“打主意”,低价征地、高价出让而滥用土地则往往导致地方政府过度批地,实际上是在花后届政府的钱,靠“寅吃卯粮”搞建设。而开征房地产税后,现在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将改为按年收取的“年租制”,在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许多收费也将取消,改为在房地产保有阶段根据定期评估的房地产价值按年征收,这样有利于抑制政府的卖地积极性,从而将土地财富合理分配到每一届政府、每一代人手中。同时,随着房地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主体性税种,地方政府也会因为受到激励而去优化投资环境,提升辖区内的繁荣程度,令房地产不断升值,同时也扩大自己的税源,使财产税收入与房地产升值同步,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4、开征房地产税是公平税负,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对房产征税实行内、外两套税制,这不仅造成税制复杂,增大征收成本,而且导致税负不公,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妨碍房地产业的发展。开征房地产税,把现行对房屋、土地征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有关收费合并为房地产税,这样一方面可以建立统一的征收标准,改变目前内、外两套税制并存所造成的税负不公。另一方面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合理确定税收负担,降低开发成本,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5、开征房地产税可以合理利用土地,抑制“炒房”行为
  房地产税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对闲置的土地和空置的房屋也要缴税。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房地产开发商节约使用土地,尽量减少土地闲置,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另一方面,通过对空置房屋征税,可以起到增加“炒房”者的成本,抑制炒房行为的发生,促进房地产资源的高效流动和充分利用。
  6、开征房地产税,有利于深化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理顺城市资金运行渠道,降低金融风险。
  房子作为商品,其使用价值是不变的,也就是说,不管房子在谁手中,在哪里,在什么时候,它的自然属性就是为人们提供遮风避雨的地方,让人们在舒适的环境中得到休息,充分享受家庭伦理关系带来的快乐。
  从试点城市看,征收房产税绝不是针对所有居民,甚至不是针对自住需求的,而是针对炒房的人和拥有超面积住房的人,这对普通居民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在世界各国,房产税的征收目的一般是为了提供社区日常公共服务,包括学区教育、公共卫生、社区治安。住房面积越大,消耗的资源越多,所以拥有过多房产的人就应该通过缴纳房产税的方式支付更多的公共服务费。针对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有专家公开表示,说征收房产税是“劫富济贫”。这种观点难免会诱发民众对房产税的恐惧心理,还会为政府推广房产税带来阻力。
  房子是有寿命的,无论居住还是空置,到一定期限都会倒掉,其使用价值就不复存在,房子的价值随之消失。要想让房子增值,就必须在使用寿命终结前卖出,当卖出价格高于购买价格及保有税费总和时,就有了利润,才能说这套房子带来了财富。因此,对渴望财富的人来说,关注的是房子的价值,用货币表达就是房价。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建筑材料的价格在不同地区相差无几,因为差价大了,市场的价格机制就开始发挥作用,就会有人把建筑材料从价格低的地区运输到价格高的地区并从中获利。而房子属于不动产,不像普通商品那样可以运输,不能说北京房价高了,可以从其他地区运输一批房子到北京来销售。由此可见,房价高低主要是由房子所在的地理位置决定的。北京房价高,不是因为北京的房子好,而是因为房子坐落在北京。
  大都市的房价远远高于一般城市,就是因为前者的公共投入大,商业、交通、教育、文化娱乐、医院、公园、体育馆等公共服务都是优良的、便捷的、充分的,这就给居民带来生活的便利与发展的机会。在渺无人烟的沙漠上建房子,白送也没人要,因为房子附近没有公共投入,所以不会有人去居住、去炒房。
  公共投入的钱从哪里来?就是从税收中来,不管是直接纳税(如个人所得税),还是间接纳税(如消费税),这钱都是“取之于民”的。为此,各国政府都在房产交易时征收利润税,因为你买卖房产赚了钱,离不开公共投入和公共服务,所以当然要拿出点儿来“用之于民”。在住房保有期间,还要征收房产税,因为房子的价值与周围的公共投入有关。既然房子价值与公共投入密不可分,那么交纳房产税也理所当然。
  再有,房子越多,空调、暖气、照明等能耗就越大,消耗更多的资源,造成更大的环境污染,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也越多,所以拥有过多房产的人就应该通过缴纳房产税的方式支付更多的公共服务费。所以,房产税也叫“得利税”。这绝对不能称为“劫富”。
  有专家说征收房产税是增加老百姓的负担,让人更买不起房子。从中国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城市看,征收房产税,绝不是针对所有居民,甚至不是针对把房子作为居所的人,而是针对炒房的人和拥有超面积住房的人,这对普通居民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因为通过征收房产税,能逼迫房产投机者尽快释放囤积的住房,减少炒房资本投入,扩大住房市场供给,逼迫房价合理下调,受益的还是绝大多数百姓。因此,政府对超面积住房征收房产税,更谈不上“济贫”。
  相关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什么的相关法律解释。从上文看来,“房叔”“房姐”越来越多,为了抑制炒房热,征收房产税就是使所有房屋土地使用更加公平,包括以上文所说的优化资源配置、公平税负以及深化城市经济改革。买房固然能投资,但是您还是应该理性投资,若有疑问您可以咨询周口律师。
  
  
  


·夫妻离婚房子怎么分配
      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房产问题成为当今人们的热议话题,婚后房产的归属问题,影响因素不仅仅是登记这个条件了,还要结合很多现实原因。而现实中,婚后房产分割是一件简单又复杂的事情,究竟夫妻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配?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夫妻离婚房子怎么分配 一、如何分配婚前购买的商品房 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产。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付款购买的,则房屋由双方按份...


·开发商延期一个月交房怎么赔偿损失?
      1、双方协商   买房者可以和开发商约定一方违约时,将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另外,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做约定的,双方可以在发生违约情况时,就损失赔偿进行约定。   而且,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比如明显低于造成的损失的,那么买房者可以请求增加,法院会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进行评估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


·预售登记前,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遗失如何处理?
      预售登记前,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遗失如何处理? 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约二百元左右。 二、预售登记后办理按揭前,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遗失如何处理? 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


·河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方面?
      河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方面?在拆迁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问题。因为涉及到房屋所有人的搬迁问题,因此除了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外,还需要对房屋所有人搬迁期间的费用进行一定的补偿,所以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拆迁补偿标准,要求拆迁工作按照补偿标准进行。河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我们为您介绍。河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方面?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范本
      房屋租赁方式方便快捷得到很多人租房者的关注,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为了明确出租房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相关事项。如果租赁期满之后,承租者还需要租赁,那么就需要签订续签合同。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带来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续签范本,供您参考。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由于各地经济情况以及城市发展状况的差异,和房屋拆迁的纠纷频发,因此各地都出台了关于当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由于各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有许多区别,因此了解当地的拆迁补偿条例十分有必要。那么,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做介绍。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


·买卖二手房的违约金要如何约定
      买卖二手房的违约金要如何约定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有些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有些问题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是影响了一方的权益,至少给对方造成日期的延误。从合同约定的角度讲,应该对合同履行的所有细节进行约定,并约定出现某种违约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按英美法的分类,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根本违约指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比如买方签订合同后放弃购买房屋或卖方签订合同后不售房屋,都属于根本违约。一般违约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


·贷款买的商品房能不能退 一、贷款买的商品房能不能退 一些
      贷款买的商品房能不能退 一、贷款买的商品房能不能退 一些消费者在通过按揭购买商品房后,因为种种原因想退房。按揭房究竟能不能退?回答是肯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未订立遗嘱房产继承该怎么办
      我们知道公民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来对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作出安排,我们称之为遗嘱继承,而要想之后遗嘱得到执行,那么就要保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不存在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话,此时可能有的人就不清楚该怎么办了。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未订立遗嘱房产继承该怎么办,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未订立遗嘱房产继承怎么办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法定继承是...


·房屋拍卖的流程是怎样的
      什么时候会进行房屋的拍卖呢?我们所了解到的,主要就是在进行房屋抵押贷款的时候,贷款人到期无法归还银行的贷款,那么此时作为抵押权人,银行就可以将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然后优先受偿拍卖价款。那么此时房屋拍卖的流程是怎样的?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拍卖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


·新婚姻法 婚前房产 加名字的流程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中房产证加名字的相关解释: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