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民政局是否受理离婚协议的变更?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民政局是否受理离婚协议的变更?可以办理。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夫妻都是在签订完毕离婚协议书以后,才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不仅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而且必须要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协议离婚生效后,才一起生效。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变更的。二、如何变更离婚协议书?针对不同的情况,离婚协议书的变更方式也是不同的:(一)办理离婚登记前,如何变更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书是没有生效的。夫妻可协商变更离婚协议书,也就是签订新的离婚协议书;如果夫妻一方想变更离婚协议书,而另一方不同意的,那么想要变更的一方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就行了,因为只要不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就是无效的。(二)办理离婚登记后,如何变更离婚协议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此条我们可以看出,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果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三、离婚协议生效时间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理性的分手,不愿再闹得天翻地覆,反目成仇了,离婚协议就成了登记离婚不可少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很多夫妻在签下自己名字的同时,感觉自己就此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自此生效了!这种感觉大错特错。签好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但是中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和离婚都是要通过登记来完成的,如果没有登记离婚,协议签好之后,是没有生效的,该协议就是民法里面所讲的附条件生效的一个合同,即以离婚为前提,该协议才生效,如果没有离婚(经过法定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也就无异废纸了。很多当事人签好字后遇到对方反悔,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意见是该协议虽然经过双方签字,但是生效条件没有成就,所以,不能按照协议来进行判决。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对于要离婚的夫妻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如果在办理了离婚协议之后发现了什么问题,那么只要双方协商好是可以到相关的部门进行变更,所以,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就要商量好,这样之后才不会引起各种的纠纷。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男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结婚登记的,才有可能准予结婚登记。当然,现实中也大量存在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况。那到底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无他人强迫或第三人干涉,男女双方申请结婚完全是自愿的,符合民法典规定申请结婚的条件、要求。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不予登记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 (...


·请求支持判决离婚诉请的证据
      请求支持判决离婚诉请的证据 (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 1、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看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无禁止性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


·遭遇家庭暴力是否可以离婚
      遭遇家庭暴力是否可以离婚根据调查显示,在婚姻关系中有很多女性是长期遭受着对方的家庭暴力,虽然萌生过离婚的念头,但由于对法律的缺乏,因此也不知道遭遇家庭暴力是否可以离婚。现实中,又该怎么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遭受了家暴。对此,本文将为您一一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遭遇家庭暴力是否可以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


·刑事拘留批捕会通知家属吗?
      一、刑事拘留批捕会通知家属吗?批捕是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批捕是要通知公安机关而不会通知家属的。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一方在婚内触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分割财产吗?
      一、一方在婚内触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分割财产吗? 婚内触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分割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自动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自动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所以自动离婚的条件是不存在的。 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二)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 (三)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四)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那...


·离婚的时候要怎么确定小孩的抚养权
      子女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上天给予这份婚姻最美好的馈赠。即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分开生活,子女通常由一方抚养。那么具体来说离婚的时候要怎么确定小孩的抚养权?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的时候要怎么确定小孩的抚养权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


·起诉离婚会当庭宣判吗,什么情况法院会判离婚
      一、起诉离婚会当庭宣判吗 离婚民事纠纷案件是否当庭宣判,需要结合案件具体复杂程度,有无争议等情况综合判断,并无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当庭宣判 民事诉讼法对当庭宣判仅做了一般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二、什么情况法院会判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


·女方起诉离婚要小孩的抚养权从哪些方面取证?
      女方起诉离婚要小孩的抚养权需要从哪些方面取证?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真...


·我国夫妻离婚的途径有哪些
      我国夫妻离婚的途径有哪些两种离婚的途径:(一).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也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二).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途径。离婚途径的选择...


·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这是因为,在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但是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条件下, 出于对男女双方利益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