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肇事罪公诉调解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交通肇事罪公诉调解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1、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方面,因为属于公诉案件,法院不会组织被害人与肇事者进行调解,应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则法院可能会在开庭之前组织被害人和肇事者双方进行调解,也可能会在开庭时或开庭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一审审限一般情况下为二到三个月,所以法院可能会在受理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调解,但具体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应以法院通知为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并没有规定交通肇事罪法院宣判前几次开庭调解。
  
  
  因为交通肇事罪已经涉及刑事犯罪,针对刑事部分是不能调解的,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可以调解,至于调不调解,调解几次,如何调解这个要根据案件的需要了,如果双方都爽快,调解一次就可以了,如果协商不了,那可能无法达成调解。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如果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那法院也不能组织调解。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同属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体均为交通运输安全,主观上也都出于过失,客观上也是都是以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区别主要是: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二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体不能构成这两种罪。
  
  
  (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在交通运输领域外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后二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活动中。
  
  
  (3)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根据运输领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为人违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义务,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后两罪违反的,只限于特定的注意义务。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肇事罪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对于肇事罪的案件也是要分轻和重的,如果比较轻的话,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但对于调解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执法人员必须要按照程序来进行做事,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式也会不一样。
  
  
  
  


·卖车诈骗如何取证
      卖车诈骗如何取证 一、卖车诈骗如何取证 如果要取证,可以取车辆的维修检测报告,还有相关的收据,车辆维修了之后的第三方的检测报告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般这些证据都是以内容来认证实施,并且载体都是书面的,所以属于书证。 被害人要写书面的报案材料,写明被骗经过。诈骗属于刑事犯罪,认定某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不是受害人自己取证,而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 此外,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数额如何确定?
      我们购买新车后,都会为车辆投各种商业保险,其中车损险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险种。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要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数额如何确定?下面我们给您普及下车辆定损方面的知识。 一、车辆定损需不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哪些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哪些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有哪些 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有哪些?实践中,交管部门除了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用...


·车祸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车祸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目前,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居多,而此后对事故进行处理,就需要肇事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这其中就包括了死亡赔偿金。那么在实践中,这个死亡赔偿金该如何进行分配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


·一、交通事故人伤有诉讼时效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有诉讼时效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


·交通强制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交通强制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一、交通强制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交强险的赔偿项目,是以《民法通则》作为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人身损害解释)作为具体审理的尺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通常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上述费用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视其是否在事故中产生,由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作为责任方...


·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一、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一、交通事故伤者不同意赔偿要起诉吗?
      一、交通事故伤者不同意赔偿要起诉吗?可以起诉到法院判决,具体情况如下:1、建议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和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2、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3、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


·车间辞退员工是否代表企业行为?
      车间辞退员工是否代表企业行为? 一、车间辞退员工是否代表企业行为? 车间无权辞退员工,口头辞退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非某个车间。车间只是用人单位某个门店的负责人,没有辞退员工的权利,但可以向上级反映,经具有人事处分权的领导或者会议研究批准,由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经用人单位批准辞退的,可以委托店长通知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无论是车间还是用人单位,口头辞退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应当继续出勤,同时...


·车祸全责对方人伤车伤有哪些赔偿
      车祸全责对方人伤车伤有哪些赔偿车祸全责对方人伤车伤进行的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如果对方纠缠不轻,你首先要报警,同时到保险公司报案,现在可以不搭理对方,让对方起诉好了。您车辆有保险的话,赔偿会很少。第一,需报交警进行事故认定、责任划分。第二,立即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