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事业单位病假和工伤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事业单位病假和工伤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单位职工的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职工生病的时候可以休病假,如果经过鉴定是职业病的,还可以享受工伤假。虽然是休假,但是也有工资待遇。工伤期间工资按照原来标准支付,病假期间职工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的比例确定。病假最长可以休两年,这个期间单位都不得解除合同。
  
  
  
  


·关于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江苏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江苏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的管理趋于规范,监管也变得越加地严格。这些工程的质量保证能够更好地促进我们的生活。相对的,不同省份对于工程质量有着不同的管理条例。我们将以江苏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为您说明。 《江苏省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体内容为: 第四章 工程质量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珠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是什么?
      珠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是什么?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如何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是每一位企业管理者必须思考的问题。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方方面面。本文从工程测量的角度,详细分析测量放线工作对保证和提高施工质量的重要作用,阐述了如何加强对测量工作的管理以提高施工质量。 二、工程质量与工程测量的关系 “质量”最简单的概括:事物(件)经过一系列操作后所反映结果的表现。工程质量包括的内容非常...


·《劳动法》周末加班调休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一、《劳动法》周末加班调休方面的规定有哪些?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调休,只能结算加班费,无论哪种工时制度。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1)周末加班,可以用等时的工作日调休。(调休不成的,按最低2倍工资计发加班费)(2)工作日加点,指的是8小时下班之后又留下来工作的,这个也不能调休,只能计算加班费(按最低1.5倍标准计发)3、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无论周末加班还是工作日加点,都可以在周期内调休,只算最后一个总的工作时间,如果总时间超过的,...


·延长工伤认定时限的情形有哪些
      延长工伤认定时限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关相距甚远,用人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如从事远洋运输的职工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要...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分类有哪些?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分类有哪些?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去上班出现意外算不算工伤?
      去上班出现意外算不算工伤? 一、去上班出现意外算不算工伤? 去上班出现意外算工伤,但是前提必须是因为工作的任务,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一些意外的事故。如果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按工伤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承应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辞退员工补偿代缴个税是否需要申报?
      辞退员工补偿代缴个税是否需要申报?辞退员工补偿代缴个税是需要申报的,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再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一)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北京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北京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我国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受理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劳动争议问题,所以劳动仲裁一般都是由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的。就比如说在北京市范围内的企业,如果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就需要有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工作流程展开劳动仲裁。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认识一下,北京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一、北京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


·福建省工程质量纠纷怎样解决
      福建省工程质量纠纷怎样解决 福建省近年来的建筑工程与日俱增,各种现代化建筑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建筑工程在投入市场使用时,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会引起工程质量纠纷,如果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政府在进行处理时,会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有关具体的细节,接下来,我们将为您整理福建省工程质量纠纷怎样解决的相关资料。 福建省工程质量纠纷怎样解决? 一、基本概念理解 工程质量:是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性要求,反应建筑...


·不签劳动合同双倍
      不签劳动合同双倍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