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刑满释放后有退休金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刑满释放后有退休金吗?公职人员被判刑后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没有退休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二、相关的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4、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5、退休人员被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6、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对于那些违法人员在触犯法律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之后,在退休之后是不能领取退休工资的,这是由于此部分职员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但是却不能完全不予许此部分职员就职,否则可能会引起社会仇恨现象的发生,致使无辜人员受伤。
  
  
  


·诈骗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认定诈骗犯罪
      实践中,对诈骗犯罪进行认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能够帮助我们准确的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等。那么您知道该如何认定诈骗罪吗?而诈骗罪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怎么认定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


·对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处罚原则是什么?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则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二、犯罪中...


·假释考验期满之日犯罪是不是累犯?
      一、假释考验期满之日犯罪是不是累犯?1、假释期间的犯罪,不构成累犯。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二、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


·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怎么办
      法律中规定只要行为人已满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那么就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当中是包括了一部分未成年人的,那么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话,应该怎么办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怎么办孩子是未来的希望,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犯错。作为家长,需要明确的是,孩子犯错不可怕,但一定要及时教育,及时处理,尽快将孩子拉回正途,帮孩子找回一个没有污点的未来。第一步:带领孩子主动...


·犯罪中止的种类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种类是什么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一)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怎么确定伪证罪主体范围
      在诉讼中作证要求根据自己掌握的时候来作证,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妨害司法公正。对于在刑事诉讼中作假证供的,我国规定了伪证罪。而此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那么伪证罪主体范围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依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包括单位。笔者认为,刑法对伪证罪主体范围的规定缺乏科学性,单位应为伪证罪的主体,记录人则不应为该罪的主体。 1、单...


·江苏盗窃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各地都有盗窃的行为,在公车上,在马路上,甚至有人入室进行盗窃,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相关的规定,不同地区在法律上的处罚量刑略有不同,关于刑期的多寡也有不同的情况,那么江苏盗窃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江苏盗窃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1、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聚众斗殴罪在现有司法实践中的审判一直较为灵活,在法条文字表述上过于简单,并且最高法也并未对此做进一步的解释,所以很多人对于聚众斗殴的定义和构成都不是十分了解,在这里,我们将从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为您介绍这一犯罪行为。 一、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


·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哪一个
      无论是针对怎样的刑事处罚,按照法律中的规定都是有一定的机关来具体执行的。当然,不同的刑罚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不一样。那实践中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哪一个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又该如何进行减刑?这些问题,我们都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哪一个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


·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是否会数罪并罚
      一、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是否会数罪并罚? 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数罪并...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包括的案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设立的,如果有人因为一己之私而做出残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情刑事诉讼法会对其追究到底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包括的案件有哪些呢?对于这个问题您就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