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劳动合同仲裁外地是否可以?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劳动合同仲裁外地是否可以?
  
  不能。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地点;
  
  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登记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仲裁需要材料有哪些?
  
  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劳动仲裁的提起在我们国家肯定是和劳动有关的,因此,如果发生一些劳动争议的话,那么可以在当地或者是发生争议的地方来进行仲裁,因此如果在外地的话是不能够申请仲裁的,除此之外也给大家介绍了申请仲裁所需要的材料等。
  
  


·劳动合同法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法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自己怀孕期间停薪留职还会有基本工资吗
      一,自己怀孕期间停薪留职还会有基本工资吗在停薪留职期间是没有基本工资的并且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最常见的有两种,第一种是,1-4级工伤,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每月发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直到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领取退休金,退休金低于伤残津贴的...


·劳动合同法对孕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很多在职的女性加入到生育大军中。作为员工的准妈妈们除了合理调节工作和生活节奏外,还需要掌握一些关于劳动合同法对孕妇的保护方面的知识,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孕妇的保护规定包括哪些?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规定?下面我们简单和您聊一聊。 一、孕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


·疫情期间怎么辞退员工是属于合法的?
      疫情期间怎么辞退员工是属于合法的?疫情期间辞退员工合法的情形在于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是因疫情的原因公司经营不好而导致的裁员;再者就是因受伤确实不能再进行做原来的工作,而不能从事另外按排的工作。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职务发明员工离职1年后归谁
      职务发明员工离职1年归谁?从时间上来看,涉案专利申请时间在发明人离职后1年内;从专利内容来看,与发明人在职期间工作内容及原公司致力开发的技术创新成果密切相关,故涉案专利属于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任务有关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于原单位所有。企业在对员工流动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员工离职后的去向及其作为发明人新申请的专利,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招录新员工的企业也应对刚入职员工新申请的专利进行必要审核和检索,避免权属纠纷。认定...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在建筑工程中,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建筑工程的各方当事人之间也容易引发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加强对建筑工程中纠纷的解决,能够提高建筑工程的品质。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请您阅读。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合约定的处理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确立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或者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能上班吗?
      在当今这个社会,由于工作环境不安全以及个人的疏忽,工作性伤害时常发生,您都知道的是,工伤之后就是工伤的认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选择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继续上班,但是许多人想要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能上班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能上班吗? 可以在原单位上班,但是要做好相关证据保留。 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停工留薪跟误工费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停工留薪跟误工费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责任主体不同。 停工留薪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责任主体是用人企业,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而误工费是针对侵权人而言的一个概念,属于民事赔偿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


·入职第三个月才签合同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
      在某些人才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不会在员工入职时就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员工为了能在用人单位就职,明知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规的,却选择默默忍受。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署劳动合同的需要赔偿双倍工资,那么入职第三个月才签合同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详情请看下文一、入职第三个月才签合同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入职第三个月才签的合同期限是从入职时间算还是从入职三个月后时间算,如果从入职时间算你已经签字就不能要双倍工资了。...


·一、劳动合同所在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如何发工资?
      一、劳动合同所在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如何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二、具体做法: 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但是还是很多人由于不知道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查询方法,无法确定企业是否按照实际工资按期如实的为其购买保险,今天我们就为您介绍下苏州五险一金查询方法和苏州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苏州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查询: 1、苏州市个人社会保险信息网上查询方法,输入个人编号和身份证号码。 2、其他查询办法: (1)电话查询:0512-12333 (苏州社保热线,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各方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