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批捕之后取保候审出来合法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批捕之后取保候审出来合法吗?
  
  
  批捕之后取保候审出来是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批捕之后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只要符合下列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犯罪分子在被批捕之后,是否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应当根据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如果取保候审并不影响诉讼案件的审理,且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那么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则不应当适用于取保候审。
  
  
  
  


·能够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能够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能够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涉嫌的犯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逮捕。同时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应当指出的是,法律规定对这些人可以不逮捕,而不是应当不逮捕,...


·申请了取保候审要不要开庭
      申请了取保候审要不要开庭取保候审不一定要开庭。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


·取保候审需要律师吗,它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取保候审需要律师吗,它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取保候审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当犯罪分子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家属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是很多人有一个疑问,如果申请取保候审,需不需要律师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做出解答,您有兴趣的可以做个了解。 一、取保候审需要律师吗 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取保候审必须要律师才可以进行,因此,取保候审即使不要律师也是可以的,但是律师对取保候审程序更加的了解,聘请律师,可以增加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二...


·醉驾取保候审就是监外执行吗?
      一、醉驾取保候审就是监外执行吗? 取保候审不是监外执行的,两者是不一样的。 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取保候审吗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只要符合条件。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


·刑诉法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诉法中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取保候审。一般针对那种被采取刑事拘留等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适用取保候审,同时刑诉法中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也是进行了要求的,那究竟刑诉法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诉法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


·取保候审申请批捕笔录包括哪些内容
      一、取保候审申请批捕笔录包括哪些内容?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


·批捕后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一、批捕后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不过,如果...


·强奸罪取保候审到期还会判刑吗?
      强奸罪取保候审到期还会判刑吗? 一、强奸罪取保候审到期还会判刑吗? 取保候审不停止案件的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


·取保候审期满未判决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期满未判决怎么处理 一、取保候审期满未判决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


·寻衅滋事取保候审后还会收监吗?
      看具体情况定,取保候审,仅仅是变更了强制措施而已。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终结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取保候审,完全不等于最终不能判实刑、不需要坐牢。不过,取保候审有其适用条件,一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来说,取保候审,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等非实刑。《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