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工资卡的时间是多久?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工资卡的时间是多久?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如果当事人提出来的财产保全的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了,在当事人交了保全费之后,民事法庭可以有权力去冻结当事人的工资卡,要冻结工资卡的原因在于工资卡里面的这笔存款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当事人却在故意的转移共有财产。工资卡被冻结之后,里面的资金就不能被提取和使用了。
  
  
  
  


·最新十级工伤赔偿标准规定
      工伤十级属于工伤伤残中最轻的一种,但此时也是需要对工伤职工做出相应的赔偿,对此有相应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规定,那么您知道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吗?我们马上就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最新十级工伤赔偿标准规定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在房屋建设中是最重要的要求,它关系到房屋的安全性,如果工程质量出现任何问题都可能会对房屋的安全性造成一定的威胁,因此,国家对于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监督,也建立了一系列的追责制度,形成倒逼机制,用来提高工程质量,那么,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有哪些? 一、工程质量追责制度 工程质量追责制度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北京9月26日电 (邢郑) 9月26日上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曾宪新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


·劳动法工厂倒闭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法工厂倒闭赔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更多的企业和工厂因为经营不善而面临倒闭,作为普通职工的普通老百姓,法律在企业倒闭的时候又赋予我们怎样的权益呢?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介绍劳动法工厂倒闭赔偿相关的知识。 一,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


·工程变更索赔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经常会遇到工厂变更,比如图纸被修改,结构发生变更等一些问题。当原来的施工计划遭到变更,很可能会延长工期或者延长了工期。这时候,施工单位就会向业主要求补偿损失。那么,在工程变更索赔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接下来,就请让我们为您来解答。在施工索赔的诸多内容中,选择我们在国际承包施工中遇到最多、影响最大的工程变更索赔,通过对其客观存在性、合同法理性的分析,同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实践,以及国际承包施工企业的经验。论述工程变...


·一、劳动合同法请病假扣底薪吗?
      一、劳动合同法请病假扣底薪吗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λ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


·劳动局可以劳动仲裁吗?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负责,劳动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所以劳动仲裁要去仲裁委员会申请。   二、劳动仲裁的流程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庭处...


·国庆节加班三天可以拿三倍工资又补休吗?
      我国规定的国庆假日有七天,国庆节假日的放假时间和我国春节的放假时间基本上是一样的。每年到了国庆以后,也有一部分的民营企业不进行放假,但是会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加班费的补偿,但是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都是有规定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国庆节加班三天可以拿三倍工资又补休吗?一、国庆节加班三天可以拿三倍工资又补休吗?国庆节加班3倍工资:10月1日至10月3日国庆节加班2倍工资:10月5日至10月7日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工资的计算方法1、国家规定法...


·劳动法中公司拖欠工资是违法吗
      劳动法中公司拖欠工资是违法吗?公司拖欠工资是违法的,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辞职双倍工资有么?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辞职双倍工资有么?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自行辞职是没有赔偿的,劳动者自行辞职,属于自己的原因辞职,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合同到期想加工资怎么办?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知道要在入职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劳动合同都是有固定期限的,那么合同到期想加工资怎么办?关于这方面,是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具体涨幅多少还要由用人单位进行决定,但是绝对不会出现工资下降的情况。 一、合同到期续签可以涨工资吗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续订的,会不会涨工资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能降低原有的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工程质量标准及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标准及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标准和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标准和处罚标准的内容是“工程质量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规范,遵守施工验收程序,杜绝盲目指挥和野蛮施工,消除工程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制定了以下处罚条例,自2008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 二、具体内容 (一)关于施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工程质量内部“三个检查制度”的原则:施工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