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中精神赔偿是指什么,有哪些标准?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交通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我们应当明白这些伤亡不仅带来了财产损失,对受害者家属精神也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既然有物质赔偿,自然也少不了精神赔偿。那么交通事故中精神赔偿是指什么,有哪些标准,我们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省市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规定
  
  (一)安徽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七)陕西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云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九)河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上文中我们首先介绍了交通事故中精神赔偿的概念,让各位做个基本的了解,其次概括的描述了赔偿标准,最后阐述了几个省的具体标准。因为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对应的标准也有所改变,我们介绍的只是基本,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离婚财产车分割问题一般怎么解决?
      离婚财产车分割问题一般怎么解决?1、分割一方名下的车辆,应该以离婚时车辆的价值为准,而不是以当时购置价格为依据,折旧是家电及车辆、房屋装修等消耗品上的常见情形。如果双方能够协商的,可以通过向车辆中介市场打听二手车辆的市场价格,也可以用行业通用的成交均做参考。上面的内容都是双方可以协商的前提下自行进行计算车辆价值方式。2、如果在诉讼中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车辆进行评估,由专门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评估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左右,...


·一、法院对交通事故一级伤残护理费怎么判决?
      一、法院对交通事故一级伤残护理费怎么判决?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一级伤残护理标准为完全护理或者大部分护理,护理费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或者40%。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


·机动车验车可以提前多久
      机动车验车可以提前多久?1、机动车验车可以提前3个月。在截至日期3个月内都可接受检测申请年审。最好提前两个月或1个多月,别等到距离年检到期只剩不几天才想起受检。车辆年检(个人)所需资料:行驶证原件,交强险副本,身份证复印件。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直接领取检验标志。2、车辆年检时间新规定:(1)非营运轿车(包括非营运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面包车和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6年内...


·期房交房时要注意什么
      期房交房时要注意什么1、注意及时接收入住通知书,并关注期限。通常开发商所约定的期房交房时限是在通知书寄出的30天时间内,购房者需要安排好时间。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还需判断开发商是否如期交房了,如果逾期交房,还需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答复来决定是否要前往收房,并按照通知的约定时间前往收房。2、购房者需注意,因何种原因导致楼盘整体建筑未完成,而无法完成验收。对于没有具备“三书一证一表”的楼房,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楼。3、出现法定的退房条件时,购房...


·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么样的?
      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么样的? 很多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行为人,因为违章违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会担心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害怕要赔偿,所以撞了人就逃逸的现象在生活中经常发生。那么关于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么样的? 一、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范围 虽然逃逸了,但是造成了第三方受伤,保险公司还是应该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或...


·交强险由谁来赔偿
      交强险由谁来赔偿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为责任主体,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非其本身的侵权行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负有不考虑肇事者有无过错的赔偿义务,只有在损失是由非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


·外地车牌在本地可以在本地处理违章吗?
      外地车牌在本地可以在本地处理违章吗? 一、外地车牌在本地可以在本地处理违章吗? 外地车在本地违章完全可以处理,但是外地车在其它地方违章不可以在本地处理(因为查询不到)。违章就2个地方可以处理,1违章地(只能处理违章地的违章,2车辆上牌地(这个可以处理所以违章)。还有罚款在哪处理罚款就要缴当地。 异地违章处理办法如下: 方法一,本人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各地的处罚方式不同,请注意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或复印件。 方法二,通过...


·法律援助免交诉讼费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援助免交诉讼费的情况有哪些?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确有经济困难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 一、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条件: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


·车辆贬值损失类型有哪些
      车辆贬值损失类型有哪些 一、车辆贬值损失类型有哪些 鉴定车辆贬值损失,首先要搞清楚车辆贬值的种类。车辆的贬值一般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假如...


·强迫交易罪可以取保吗以前被刑拘过
      强迫交易罪可以取保吗以前被刑拘过 可以。具体情况如下: 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其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其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