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莲花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依据什么执行?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莲花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依据什么执行?
  
  莲花县征收土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土地的职能主体,对全县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工作负总责,并具体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及审查报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征收土地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五条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征收土地的有关税收及征地工作经费。
  
  第六条 征收土地工作实行服务包干方式。
  
  服务包干方式分全包、半包、单包三种形式。具体征地方式应当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服务机构与用地者协议确定。
  
  第七条 被征地单位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基本单位进行征地协议签订及征地费用拨付等;被征收土地为村民小组所有的,征地协议书上必须由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组长或村民代表签字认可,《征收土地登记确认表》和征地图为征地协议书的主要附件之一。村民委员会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分配或使用征地款项。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八条 用地者应持下列文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
  
  (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城镇规划区内的,还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占用林地的需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九条 符合申请征地要求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组织调查勘测,确认拟征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初步确定拟征土地面积、界址,拟定征收土地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被征地方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视为没有异议。
  
  第十一条 拟征土地依法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有关征地材料送交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用地者、被征地方及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收土地协议。
  
  第十三条 用地者应当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中所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及时并足额支付到县国土资源局指定的财政账户,专款专用。
  
  县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公益事业需要征收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安置费及征地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拨入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财政账户,专款专用。
  
  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额10%的比例支付,其中3%用于县国土部门征地丈量工资等工作开支(包括征地红线范围内埋设界桩的成本及人工费用),7%支付给被征地所在乡镇用于被征地对象的协调、土地纠纷调处等工作开支。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以及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公告指定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分别拨付到被征收土地村民委员会开设的征收土地补偿费专户和附着物、青苗补偿所有权人的银行账上,不得以现金支付。
  
  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应当在收到征地费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征收后,由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埋设征收土地的界桩,县国土资源局应保存原始的征收土地资料。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应当严格按照《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莲府字[2011]10号)文件精神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需要拆迁的,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属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建设以及补助被征收土地农民发展生产、社会保障、安排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等。
  
  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付给安置就业单位或作为自谋职业者的就业补助。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凡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开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附属设施和铺设的管线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中地类划分和面积计算,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组织实地测量。测量仪器应采用GPS全球定位系统,面积量算应以水平投影面积为准,误差率应保证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方案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用地者有安置能力的,应当接收符合招工条件的被征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就业。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为0.5亩以下的,可以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经济发展就业安置用地和住宅用地。已取得生产经济发展就业安置用地的,不再予以就业安置。
  
  人均耕地面积在0.3至0.5亩的,征收土地后可按征地面积的5%预留生产经济发展就业安置用地;5%预留住宅用地;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 可按征地面积的7%预留生产经济发展就业安置用地;8%预留住宅用地。
  
  预留的土地其征地费用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预留的生产经济发展就业安置用地和住宅用地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十四条  预留的生产经济发展就业安置用地可由被征地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开发建设,也可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企业。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农业户口人员符合转为非农业户口条件的,县国土资源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在上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及时申报。
  
  第二十六条 对因征收土地而产生的失地农民,应当严格按照《莲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莲府发[2012]4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章 征收土地监管
  
  第二十七条 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公路、邮电、水利、电力生产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公共公益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经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拟被征地单位拒不签订征收土地协议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按照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将征收土地的有关材料先行报批。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按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补偿安置标准给予补偿后,拟被征地单位仍阻挠征收土地工作的,可以强制征收。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支付及使用情况。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和支付清单提供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征收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征收土地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监察局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拒绝提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支付清单,不配合县、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侵占、截留、挪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和破坏征收土地工作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施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失地农民是指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的说来,莲花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施行,具体的关于征地补偿的标准问题需要根据通告的通知来了解,您可以通过了解莲花县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来把握莲花县的征地拆迁规定的内涵,有利于自己对征地拆迁法律意识的培养,发挥自己作为公民的监督作用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占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占地?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该依法审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般分为前期准备、整理开发、入市交易、项目建设四个阶段。乡镇统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镇土地股份联营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其他企业组成项目公司,共同规划、开发、利用集体产业用地,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


·立垡村征地补偿办法具体是什么
      立垡村征地补偿办法具体是什么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2018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


·私人企业征地补偿项目是什么
      私人企业征地补偿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二、私企征地怎么补偿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


·土地使用证户主父亲过世需要变更吗?
      土地使用证户主父亲过世需要变更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


·非法买卖土地罪追诉时效有哪些
      非法买卖土地罪追诉时效有哪些 一、非法买卖土地罪追诉时效有哪些? 非法买卖土地罪最高刑期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非法买卖土地罪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


·土地使用权证明怎么开
      ?我们居住的房子通常都有房产证和土地证这两个证,这是每一所房屋的身份证,可以证明你是这所房屋的所有者,那么土地的使用权证明要怎么开呢?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土地使用权证明怎么开首先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土地权属的来源证明包括了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用土地的时候发的批准文件、可以证明土地属于你的土地证书、买卖或交换土地时的证明、以及从上一辈继承的协议书等,那么土地的使用权具体应该怎么开呢?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证...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实际上是出让取得的所有权吗?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实际上是出让取得的所有权吗?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实际上是出让取得的所有权吗? 土地使用权出租并不意味着出让取得的所有权,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有人主张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应受该规定约束,尤其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租期过长,将难以公平确定若干年之后的租金数额。 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


·拆迁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拆迁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拆迁没有土地使用证该怎么办 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 目前无“两证”的房屋,在能够出示办理...


·最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最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金钟镇。区片补偿标准:58482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者海镇、娜姑镇、乐业镇、迤车镇、待补镇、大井镇。区片补偿标准:36018元/亩...


·国有土地使用权怎样继承?
      国有土地使用权怎样继承?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1、土地使用权证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根据(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6条关于“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而死人不会“直接使用”,所以土地局换证时疏于查实登记人是否是“直接使用土...


·宅基地买卖诈骗要怎么处置?
      农村的农民大部分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宅基地,在必要的时候,就可以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买卖。不过,这种宅基地的买卖时常会出现问题,而利用村民淡薄的法律意识进行诈骗就是其中一种。那么,宅基地买卖诈骗要怎么处置呢?接下来就随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诈骗用于新建宅基地房应该如何处理 诈骗用于新建宅基地房应该向公安局报案,达到立案条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