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有哪些 一、土 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二、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的总结,以往对您有帮助。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国家出台的政策也都是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您应该对此有一些了解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续是怎样的?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续是怎样的?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等。企业拿到土地后是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如果需要改变,则要通过国土部门审批才行。并且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那么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续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续怎么办理? 1、申请和报批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2、分类确定办理方式...


·关于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的内容有哪些?
      国家对于土地使用等相关的规定上,最近几年的要求也比较多,那么就意味着土地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对于土地承包想要进行承包的话,合同书中应该要包含什么内容呢?根据有关的说法,合同书当中应该包含承包的土地范围,详情看下文。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的一致之后,签订的合同中应该包含承包的地名以及面积。一、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的简要介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耕地承包给承包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


·物管不给办土地使用证的原因有哪些
      物管不给办土地使用证的原因有哪些原因有多种;土地有纠纷、欠缴土地出让金、欠缴土地租金、房产证与土地证的权利人不是同一权利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卖给非本集团成员的、林地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买卖的土地等等。另外,土地证是经过从下到上多级部门审批通过后的使用证明。有了土地证才能办理房产证。没有通过审批的就不能办理土地证。开发商土地使用证不给办理怎么办?如果是商品房,在房屋开工建设前应当已经取得五证,其中就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个人买的房子只有...


·水库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有哪些
      水库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有哪些 国家在进行水库建设过程中,被国家征用的土地都实行有偿补偿。为了保障农民权益以及后续安置问题,以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不同和土地的用途不同为依据,制定了水库征地补偿标准。那么水库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有哪些,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淹没补偿原则: (一)移民个人迁建补偿 1、地上附着物补偿 原则上执行前期移民标准,但考虑到两次移民间隔时间较长,市场物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的实际,对待迁移民地上附着物部分项目的补...


·根据征地补偿标准江苏征地补偿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征地补偿标准江苏征地补偿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各省市都有自己的城区规划,对于影响城市发展的就城区是会被拆迁的。为了当地加强当地与其他地区的联系,当地政府会兴修铁路、公路,借此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难免有大量的土地会被征收,根据征地补偿标准江苏征地补偿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一、江苏征地补偿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


·农场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农场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不仅仅需要我们拥有土地使用证,还需要我们在规定的年限之内进行使用,而且,对于不同的土地的类型,使用的年限是不同的。那么,农场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呢?另外,我们的法律中对于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应该怎么办也是做出了一定的说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农场土地使用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


·土地使用年限计算是怎么样的?
       一般我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就会获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的一般的商品住房,房子的产权年限是七十年,但是中间还要扣除掉开发商在建设房屋过程中以及购买房子等各种程序花费的时间,所以房子到手之后,一般就不足七十年。那么关于土地使用年限计算是怎么样的? 一、土地使用年限计算 土地年限是根据开发商购买土地的当天开始计算年限。 比如开发商是2015年购买的土地,那么2020年才把房子建好,那么土地的使用年限就已经使用了5年了,70年的住宅产权就剩下...


·电信诈骗案件立案管辖地不确定可以起诉吗?
      电信诈骗案件立案管辖地不确定可以起诉吗? 一、电信诈骗案件立案管辖地不确定可以起诉吗? 电信诈骗案件立案管辖地不确定不可以起诉,刑事案件,一般在刑事案件发生地报案。 公安部门经过甄别后,确定为诈骗案,就在案件发生地组织人力进行侦破。 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发生地,案件管辖权,归案件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电信诈骗案件法院管辖地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具体内...


·最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山西省吕梁市兴县的土地共分为五类:   一类区片范围:城镇规划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85848元/亩;旱地/园地:42924元/亩;林地:21462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0731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工矿发展区 ...


·农民被国家征收土地很有钱吗,都有哪些补偿费用?
      农民被国家征收土地很有钱吗,都有哪些补偿费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经济实力也越来越强,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的国家建设也就成为必要。然而,国家建设肯定少不了的就是征用土地,因为需要扩建、需要改造,这也就意味着有可能我们自己的房子也会被征收、被占用,那么农民被国家征收土地很有钱吗,补助会有多少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的行政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农民被征收土地后,国家会...


·土地使用权归属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归属是什么? 综述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