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合法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合法么?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合法么?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是绝对不合法的。因为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四、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五、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六、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八、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综上所述,公司虽然可以用酬劳的形式来换取劳动者给予的劳动支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就可以随意剥削或者伤害劳动者的其他权益,尤其是单位在员工入职之后应该马上给出合同并且就协商的问题进行签订,如果不签的话单位就是绝对违法的。
  
  
  


·工伤鉴定最长仲裁时效为多久
      在日常生活中,您做工伤鉴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替自己争取一个合理赔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自己在做工伤鉴定的时候耽误的时间比较长,已经超出了诉讼的时效,这种情况下是不利于自己维权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工伤鉴定最长仲裁时效为多久的问题。 一、工伤鉴定最长仲裁时效为多久?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房屋工程质量保质期是多少年?
      我国建造的所有商品房都属于房屋工程,而这种房屋恰恰是老百姓长期居住的建筑,所以房屋工程至关重要的要素就是质量一定要保证是合格的,只有质量达到标准且有质保期的房屋才能让老百姓购买居住或使用。那么,房屋工程质量保质期是多少年?房屋工程质量保质期是多少年?国家规定的房屋工程质量保质期年限是:(一)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


·一、什么情况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一、什么情况可以不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结...


·五一劳动节放假薪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五一劳动节放假薪资的计算 《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单位在五一劳动节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给劳动者。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五一劳动节放假时间为每年5月1日,如遇周末可以安排与周末调休。具体的放假安排以当年国务院发布的通知为准。 二、 法定节假日规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


·起诉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起诉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起诉开庭前准备工作是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所做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和民事审判实践,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丁作主要有以下内容:(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2)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3)审核诉讼材料。(4)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其他准备。根据审判实践,其他准备工作包括:①追加当事人。②决定诉讼的合...


·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理,有哪些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涉及到一方或者多方的利益选择,如何正确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地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至关重要,接下来,由我们给您介绍一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及其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可分为两类:...


·工程质保期满证明验收材料有哪些
      工程质保期满证明验收材料有哪些 在我国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会有多方人员反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建筑工程在初步验收合格以后,还会有一个质保期,质保期内如果没有出现任何问题的话,建筑工程才会被判定为合格。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了什么问题,相关单位还会重新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整改,那么工程质保期满证明验收材料有哪些呢? 一、工程质保期满证明验收材料有哪些? 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勘察文...


·毕业生签了三方签了劳动合同走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毕业生签了三方签了劳动合同走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


·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3、通过起诉进行解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分部工程主要是相对于单位工程来说的,其实您看到的竣工以后的工程都是由各种分部工程拼凑组成的。当然了,分部工程这对于建筑领域内的这些工作人员来说早就已经是非常熟悉的了。尽管如此,可能其中有部分职工并没有真正的了解清楚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1、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