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服刑人员减刑条件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服刑人员减刑条件有哪些
  
  1、可以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是对犯罪分子是否减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⑤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应当减刑的条件:
  
  “应当减刑”是法院必须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只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请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可申请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按照犯罪分子本身被判处刑罚的长短,可申请减刑的条件包括:
  
  1、判处管制、拘役: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判处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对刑事案件减刑,往往都是在犯罪分子已经在监狱中服刑了,因为符合了规定的条件,从而为自己争取到了减刑的机会。而一旦被减刑了,实际服刑的刑期就会缩短一些,甚至还有可能被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出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被假释。
  
  


·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2012年我国最高法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适用问题,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部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让我们带来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刑事赔偿与罚金的比较主要有哪些区别
      刑事赔偿与罚金的比较主要有哪些区别 一、刑事赔偿与罚金的比较主要有哪些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罚金是刑事处罚,刑事赔偿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2、适用主体不同 罚金的适用主体是罪犯,刑事赔偿的适用主体是被公检法机关侵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罚金的法律依...


·宣告无罪的刑事赔偿标准是多少
      宣告无罪的刑事赔偿标准是多少?宣告无罪的刑事赔偿标准是315.94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


·最新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刑法修正案》条文: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生产假药罪轻能取保吗
      看情节。《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所以,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生产、销售假药的,基准刑一般为三...


·网上赌场判刑是什么样的,追诉标准是什么样的?
      网上赌场判刑是什么样的,追诉标准是什么样的? 为了净化社会上一些不良的风气,国家对赌博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不少人为了躲避法律的处置,便开始选择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从而从中获得收益,其实不管是在哪里开始赌场,不管是在网络上还是在现实当中都是可能会触犯法律的,那么网上赌场判刑是什么样的,追诉标准是什么样的? 一、判刑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


·职务侵占罪从犯如何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的情况,当危害较大,金额较大时便构成了犯罪。并且占有单位财物并非是单一的个人行为,通常是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里便涉及到主从犯的认定问题。主犯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争议的,但是关于从犯的认定里存在着一些认定边缘的摩擦。接下来我们就简要的谈谈关于职务侵占罪从犯的认定。一、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


·盗窃罪定罪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盗窃行为,在一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在一些情况下仅仅是按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具体的行为有没有达到规定的定罪数额。那法律中对盗窃罪定罪数额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定罪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


·私闯民宅气到老人住院定什么罪
      私闯民宅气到老人住院定什么罪 一、私闯民宅气到老人住院定什么罪? 私闯民宅气到老人住院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私闯民宅的行为,一般是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标准也就是关于此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


·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其实也就是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在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之后,如果发现并没有达到规定的追诉标准,那也是无法认定构成此罪的。而法律中对不同罪名的追诉标准有不一样的规定,其中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


·传销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传销罪最新司法解释,处罚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 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