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鉴定人出庭误工费的参考标准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鉴定人出庭误工费的参考标准是什么?
  
  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补偿标准应包括固定补偿标准和浮动补偿标准两大部分。固定的补偿标准(如日津贴等)可参照《劳动法》制定。浮动补偿标准(如生活补助费等)可参照当地的消费水平。或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费用支付办法,生活补助费用可按照当地人均消费水平计算。对于异地出庭费用可相对于本地出庭酌情提高补偿标准。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相关费用。
  
  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很多情况下是无偿的,即使是有补偿费用也极低,甚至还有法官拖欠鉴定人经济补偿费的现象。目前法律对于一天出庭的费用及一次出庭的费用如何收取,一次出庭的时间计算标准,均没有相关规定。对于本地出庭和外地出庭在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鉴定人出庭时尴尬的法庭位置同样会降低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鉴定人出庭的法庭位置五花入门,有的鉴定人出席质证坐在被告人席位旁边,有的坐在证人席位上,而法官通知鉴定人出庭使用“传鉴定人出庭”的言语,让鉴定人更觉得自己出庭没有地位。我国出席法庭的鉴定人几乎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学者,多年知识的积累在法庭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必然严重挫伤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
  
  二、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条件
  
  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目前,我国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的经济补偿问题根本就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该由法庭来承担,但是法庭拖欠司法鉴定人经济补偿的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是很多时候司法鉴定人可能都得异地出庭作证,实质上是给鉴定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失的。
  
  


·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


·工伤是指工人在工作期间遭受身体上的伤害而无法正常
      工伤是指工人在工作期间遭受身体上的伤害而无法正常工作的意外时间。遭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会对受伤人员进行补偿,那么黄石市老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的呢?根据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工伤后工人会获得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补偿。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协调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关系,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允许那些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单位,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修建水利水电工程,并且在修建完成之后,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一、合格标准: 1、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


·公司找员工的错误辞退合法吗?
      公司找员工的错误辞退合法吗?如果是员工确实存在违法或者违约情况的,那么公司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犯错误被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辞退的(在《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其他辞退通知上具有书写的),被辞退员工不能得到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


·贵州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内容有哪些
      贵州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内容有哪些 近些年,我国建筑工程建设发展比较迅速,作为建筑工程重要内容之一的工程造价也在不断发展。为了规范企业的工程造价行为,贵州省制定了贵州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那么其内容有哪些呢?那下面是贵州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内容,请您阅读。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无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墙承重的(包括垛)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柱承重的(包括框架)按柱边外包面积计...


·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的本质区别是什么?(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


·临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教师的区别
      临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教师的区别临聘教师与正式教师的区别在于,临聘老师并不拥有教师编制。有没有教师编制,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也会有所不同。《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1、编制教师优势第一,教师的编制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但实...


·一、首次工伤待遇是什么分类?
      一、首次工伤待遇是什么分类?(一)按内容分类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享受的待遇按照内容分类,大致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第二类是经济补偿的待遇;第三类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所谓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应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三项。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和康复治疗以及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个人不提额外要求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不需要个人负担;住院伙食补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


·最新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公路工程质量是人们所关注的,公路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车主在形势道路的时候的安全隐患,现阶段,最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有哪些规定,最新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就是不得而知的问题,接下来就为您介绍一下有关于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公路工程质量评定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是2004年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该书讲述了工程...


·恶意克扣他人工资有怎样的责任
      恶意克扣他人工资有怎样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在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克扣工资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公司克扣工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


·厦门临时劳动合同范本是什么?
      厦门临时劳动合同范本是什么?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 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