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二、寻衅滋事罪怎么量刑处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一些公共场合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其实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比较类似了,毕竟此时的行为也会对社会共同执行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从这点上来看也就导致了部分的人区分不清楚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针对这一问题,上文中小编已经为大家做出了对比,从四个方面告诉大家这二者之间的差异,帮助各位准确的做出区分。
  
  
  


·盗窃罪判八个月可以减刑吗
      符合条件就可以的。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了犯罪认定的标准和诉讼阶段中的不同要求,为了更加深入的解决案件,它相对于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新法,提高了公安机关的的办案难度,那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进行了以下总结: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法条有《刑诉法》第195条、第172条和第160条。各种考试中,通常考的是对这个证明标准的理解。1、所谓案件事实...


·逃税罪刑法和征管法的认定差异有哪些?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我们都会在日常中向国家缴纳一系列的税款,那么一些企业和高收入人群会利用伪造和报假账等行为来进行逃税,那么逃税罪刑法和征管法的认定差异有哪些呢,主要是在逃税的金额、违法的主体和追征期等方面的规定不同,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认定上的差异 现行《征管法》对偷税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符合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可认定为偷税。而且,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批复中,也可以看出,总局层面对偷税的认定,倾向...


·招摇撞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一、招摇撞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二、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个?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追回损失,可以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一来,可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非常有帮助。和民事诉讼一样,附带民事诉讼也涉及到管辖的问题。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个?下面我们简单给您讲一讲有关知识。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管辖法院是哪里?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解...


·盗窃罪最高量刑处罚是什么 如何认定为盗窃罪
      无论是怎样的犯罪其实都是有一个最高的量刑标准的,即法官在依法作出判决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但同时也不能超过《刑法》中关于此罪的最高量刑作出处罚。那您知道盗窃罪最高量刑处罚是什么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最高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事案件中如何证明主观故意?
      刑事案件中如何证明主观故意?刑事案件中证明主观故意需要根据犯罪的情况来进行证明。比如说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是非常好判断的,对于他人进行暴力行为,就是属于主观故意。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


·2023年减刑新规定是什么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七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


·犯罪的预备状态是怎样的
      犯罪的预备状态是怎样的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犯罪(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二种区分:(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


·盗窃未遂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犯罪未遂属于刑事犯罪当中的一种具体的形态,在对行为人判刑之前,需要先做出认定,看其具体的犯罪形态是怎样的,不同的犯罪形态下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通。那么您知道盗窃未遂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盗窃未遂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


·精神病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要不要负刑事责任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对于精神病人犯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