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抢劫判多少年,量刑标准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抢劫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不仅在我国,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这都是属于犯罪行为,那么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您知道在我国抢劫判多少年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
   (三) 抢劫金融机构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运钞车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
   (四) 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刑法虽然没有把抢劫数额较大作为抢劫罪构成的要件,但本罪作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其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出抢劫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程度,从一个方面决定着抢劫罪的轻重。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六) 冒充军警抢劫的
  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
   (七) 持枪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对抢劫行为的处罚分为两种,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作出的处罚就是不同的。那到底抢劫判多少年呢?一个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严重的话则起刑点就是10年有期徒刑了。


·关于网络诈骗属于什么犯罪
      关于网络诈骗属于什么犯罪网络诈骗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网络的形式进行骗取他人的财产,这其实也是诈骗的一种新形式。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诈骗数额较大的,将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网络诈骗属于什么犯罪呢?本文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你的生活有所帮助和了解。 一、网络诈骗属于什么犯罪 网络诈骗属于网络诈骗罪。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特征现实社...


·审问犯罪集团发现新的犯罪应该怎么办
       一、审问犯罪集团发现新的犯罪应该怎么办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 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


·销售假药罪证据标准有哪些?
      一、销售假药罪证据标准有哪些? (一)、 证人证言 1.生产、销售假药单位所雇佣的人的证言。包括: (1)生产、销售假药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 (2)假药的生产流程,销售方式,持续时间。 (3)假药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假药的种类、适用对象及销售去向。 (4)生产、销售假药非法所得资金及账务情况。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6)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


·犯罪嫌疑人贩毒十五克判多久
      贩毒十五克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具体的判刑标准取决于贩毒案件的犯罪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刑诉法司法解释116条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法条是非常详细非常多的。一般情况下,生活当中只有涉及到具体的案件的时候参照的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法条的内容也是不尽相同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针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有着明确的规定。在下文中我们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刑诉法司法解释116条内容是什么? 一、刑诉法司法解释116条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


·2023告诉才处理罪有哪些?
      告诉才处理罪有哪些1.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犯此罪的案件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适用告诉才处理。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如用暴力强迫他人嫁娶离婚。犯此罪致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3.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此罪致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4.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二、“告诉才处理”跟刑事自诉案件是否是一种?...


·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内容
      对于聚众斗殴构成刑事犯罪,即聚众斗殴罪的,此时往往只会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量刑处罚。而实践中,对聚众斗殴罪的判断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不过需要先了解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下面我们问解答。 1、犯罪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所谓首要...


·刑法抢劫罪犯罪构成是什么
      刑法抢劫罪犯罪构成是什么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


·在我国法律援助是刑诉法哪条?
      在我国法律援助是刑诉法哪条? 在如今的时代,我国积极致力于建设法治型国家,因此我国法律的制定一定程度的也体现出了人文关怀,法律援助的存在恰恰就说明了这一点。那么,法律援助是刑诉法哪条呢,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援助条例中又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就带您一起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法律援助是刑诉法哪条 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法的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二百六十七条以及第二百八十六条都有提及,具体内容请参照以下。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里掌握着一定的职权,因此才需要更加严格的对其加以约束,以免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给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过滥用职权行为在达到一定标准的会认定为滥用职权罪。那法律中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


·监视居住还能不能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还能不能折抵刑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