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1.针对于工伤死亡赔偿的条件这个问题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1.针对于工伤死亡赔偿的条件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如何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指的是当事人在从事自己的工作得整一个过程当中,或者是从事和自己的工作有关的一些活动的过程当中收到了来自外界的伤害或者是因为工作本身具有伤害。工伤赔偿一般适用于全部企业所聘请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所聘请的职工或者其他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在并请职工的时候必须给所聘请的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只能是有用人单位来进行购买而不可以是工作的人自己进行购买。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具体相关规定,以下所提到的这七种情况会被认定为符合法律的工伤认定:(1)当事人在从事自己的工作的时间之内以及要在自己工作的所在的场所之内,因为自己工作的原因而受到来自其他意外的伤害。(2)当事人在从事自己的工作之前或者之后,在自己工作的所在的场所之内,因为工作的开头或者收尾的时候受到了事故的伤害。(3)刚生在床上自己的工作的时间之内以及要在自己工作的时候在的场所之内,因为要更好地进行工作而受到来自他人的暴力伤害。(4)当事人因为工作的原因患上了职业病。(5)当事人因为工作的需要而出差,出差的时候因为工作受到了伤害或者下落不明。(6)刚是你因为工作的时候往返家中和上班的地点,在这个过程当中受到了不是因为自己的责任的交通事故。(7)以及其他一些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上面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当事人只有达到以上所提到的这几种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才可以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2.如果发生了因为工伤而死亡的情况,那么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条件主要有以下这些:(1)工伤死亡要赔偿相应的丧葬补助金,主要是指当事人在死亡之后再进行安葬的时候,整个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费用。对于丧葬补助金的计算方式是:上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六个月。(2)工伤死亡要赔偿相应的对亲属的抚恤金。首先当事人的配偶可以每个月获取当事人工资的四成。其次就是当事人的其他亲属,每个人每个月都可以获得当事人工资的三成。我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的亲属是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情况,就可以在以上的标准当中增加一成。另外一种就是如果当事人的配偶因为当事人的去世成了孤寡老人,那么可以获得的抚恤金为当事人工资的五成。(3)工伤死亡要赔偿的相应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主要是赔偿给死亡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主要是父母、子女以及配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方法是:上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倍。
  
  
  


·关于劳动合同续签的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续签的规定有哪些 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灵活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灵活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灵活就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或以小时为劳动时间单位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就业形式。用人单位应当与灵活形式就业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一)用人单位招用以灵活形式就业的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并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名义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二)劳动者协议应包括用工期限、用工时间...


·工伤过了20年怎么办
      20年前工伤可以享受新工伤保险待遇。20年工伤,是老工伤,按国家规定,其中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已经纳入社会统筹,可以按现行规定享受新发生工伤保险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人员较多,机械设备数量大,如果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有可能引发质量问题,乃至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目前我国对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级,对应的应急措施也不同。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怎么写?
      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怎么写?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单位与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由于______________原因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移转至______________。该职工在本单位的相关工作情况:1、本单位与其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_______年...


·定残后误工费的认定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定残后误工费的认定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的项目有哪些?(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 康复...


·员工有权拒绝待岗吗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进行合理规定,其实质是对劳动合日内容的一种协商变更。劳动仲裁部门对于待岗问题,一般是不受理的,作为劳动者,只要用人单位给缴纳了社会保险,发放了最低工资或者生活费,仲裁是不干预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工伤赔付比例是多少?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健康受到侵害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单位,并协商赔偿方案。在工伤赔偿金额确定方面,有严格的执行标准,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工伤赔付比例是多少?我们根据相关资料给您讲一讲这方面的知识。 一、工伤赔付比例是多少? 1、一至四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员工被公司辞退工资什么时候给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


·没休完年休假工资怎么算
      没休完年休假工资怎么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中,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有以下规定:1、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