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效力待定的合同生效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1.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生效吗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清楚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是什么?所谓的效力待定合同从字面上的意思来理解,就是所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待确定的。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队效力待定合同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不会的,效力待定合同指的就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因为所签订的合同不完全满足法律上面所提到的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条件,所以最终会导致手签订的合同不能产生相关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这样的合同不可以否定其相关的合同效力也不可以立刻进行合同效力的肯定,所以留有一个观察期,从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出发,当事人有权对这样的合同进行追认,确定或者是直接撤销。所以说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当事人在对这样的合同进行追认确定之后,把缺失的条件弥补完成,那么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就可以生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的合同是不一样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就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待确定的,但是无效的合同,也就是所签订的合同不能满足法律上面所规定的条件,会被认定为完全无效。2.那么如果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生效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来了解一下效力待定合同一共分为几种类型,因为不同类型的效力待定合同生效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在我国效力待定合同一共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就是签订合同的人是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第二种就是签订合同的人生行为能力是被限制的情况下所签合同;第三种就是签订合同的人是没有代理权,但是以代理人的名义来签订的合同;第四种就是签订合同人没有权利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理,但是为了处理他人的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对于这四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满足了法律上面所规定的一定条件,那么其法律效力就会生效。首先是签订合同的人是没有行为能力的,或者是民事行为的能力被限制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对于这样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签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在请求法定的代理人进行对合同的追认之后,这个合同才会产生相关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代理人可以在一个月之内向法院提出对合同权利的追认,如果在一个月之内法定的代理人没有做出任何表示的,会被认定为拒绝追认。第二个就是签订合同的人是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对于这样签订的合同,必须要经过代理人的追认才可以生效,如果代理人不进行追认,那么合同的效力也是作废的。最后一个就是签订合同的人没有权利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签订了处理他人财产的合同,对于这样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只有经过对财产有处理权的权利人进行追认之后,或者在签订合同之后取得了对财产的处理权,这样的合同才会生效。
  
  
  


·在签订合同后被动离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签订合同后被动离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或许很多人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后却被告知你已经被辞退了,这算是一种变相的被动离职。被动离职也是有一定的赔偿的。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后被动离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新劳动法关于被动离职的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的原因
      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的原因 商品买卖是民间的一种日常商业活动,双方之间会签订一定的合同。在商业活动之中,这也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在商品买卖的活动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原因从而导致合同纠纷。那么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的原因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常见原因 ? 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是什么?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是什么?我们知道,这一主体是一种特殊的主体,客观现实是在岗人员因为被骗而使用人单位蒙受经济损失,主观情况是被骗员工也很是无辜,只要证明这一点,法院会酌情考虑事实上员工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是什么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


·招标代理合同模板内容是什么?
      招标代理合同模板内容是什么? 招标代理双方通过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以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一份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当招标代理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就需要签订一份贸易合同,那么,招标代理合同模板的内容是什么?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招标代理合同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的招标委托事宜,...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随着买房人数的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也不断上涨,但与此同时,却又越来越多的人由于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不甚了解,从而导致自己吃亏。现在,由我来为您讲解一下区别究竟是什么,而我们又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风险点有哪些?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风险点有哪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恶意更改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生效后恶意更改法律效力是怎样的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方面需要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改生效后的合同?应该怎么更改生效后的合同?合同生效后恶意更改法律效力还有吗?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一、更改生效后合同的规定。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


·合同纠纷赔偿金比例是多少?
      合同纠纷赔偿金比例是多少?合同纠纷的赔偿金比例是需要由双方来进行确定,而在法律上是没有确切的规定赔偿的标准除了根据实际产生的损失赔偿之外还要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综合确定。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二、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


·买卖合同撤销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呢
      买卖合同撤销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呢 在实际生活中把手头拥有的房屋卖出去,即二手房买卖,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除了房屋买卖,还有车辆买卖,工艺品买卖,土地买卖等等各种买卖都要签订买卖合同,如果签订的合同是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受损害方可以对合同行使撤销权,那么买卖合同撤销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呢?问你解答。 买卖合同撤销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呢 纵观民法典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对合同行使撤销权: 1、限...


·合同在建委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不同的单位需要的资料不一样。总承包单位需要盖公章的备案表、公司资质、项目经理证、总承包合同复印件。监理单位需要盖公章的备案表、公司资质、监理工程师证。分包单位需要盖公章的备案表、公司资质、项目经理证、分包合同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什么是合同的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