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司法鉴定机构使用标准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土地房产律师
  
  
  工作中有时难免会因意外事故造成损伤,但是关于损伤的程度如何界定的问题,也许您都以为是按照职工工伤鉴定标准来进行的划分,其实工伤分为劳动部门鉴定和司法鉴定,两个机构所用的鉴定标准也并不同,今天我们要谈的就是关于工伤司法鉴定机构使用标准解析。
  
  一、关于工伤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标准
  
  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工伤使用的是2014年1月1日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的出台解决了之前可能因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完善带来的一些定案不准问题。
  
  二、工伤司法鉴定标准解析
  
  有关损伤,学界一直存在误解,认为旧的鉴定标准仅强调了外力所致的机械性损伤,如击打、切割等致伤方式所造成的肢体残缺、脏器损伤,不够全面。实际对于一些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最终仍通过烧灼伤、肢体残缺、肝肾功能损害等形式表现出损伤程度,在现有条款中可以找到参照的标准。因此,新的标准仍直接概括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损伤。
  
  旧标准使用时,由于重伤和轻伤之间有时界限模糊,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得不加上偏轻偏重的字眼。在审判工作中,对法官量刑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而新的损伤标准,正是借荐了这种做法,将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级标准,各级之间达到上下限存在衔接,普通皮肉痛苦不列入损伤评定范围,法大常林教授将此精辟地总结为形成三等(重、轻、轻微)六级(重一、二、轻一、二、轻微、皮肉痛苦)格局。分级的细化既便于鉴定人操作,又对量刑规范化起到促进作用。
  
  如鼻骨骨折,除鼻骨粉碎性骨折外,新的标准仅评定为轻微伤,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或鼻中隔骨折,以及双侧鼻骨骨折等情形构成轻伤二级;旧标准可定为轻伤的外伤性鼓膜穿孔仅定为轻微伤,六周穿孔不能自行愈合才可构成轻伤二级。肋骨骨折单根无论是否伴移位,均构成轻微伤;两根才可构成轻伤二级,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如对伤病共存的情形强调,本次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重伤可鉴定为轻伤,轻伤可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医疗因素排除原则:不因及时就医减轻损伤程度评定,而有医疗损害因素介入不得加重原发损伤程度的评定。
  
  例外性原则: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原发性损伤及衍生情况为主原则:如“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三、工伤司法鉴定标准的意义
  
  新损伤标准的内容与现有道路交通标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紧密结合,为与以后《人体损伤伤残评定标准》正式出台后的衔接做好准备。减缓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不平行的状况。
  
  通过对工伤司法鉴定机构使用标准解析我们发现工伤司法鉴定通过将损伤程度划分为五级分类使工伤在鉴定中更加科学、合理化,使医学与鉴定完美的融合,既不失医学的客观真实,也保证了司法的严谨和公正。如果需要用到司法鉴定,而对鉴定的申请及流程又不熟悉,请找律师给您一个正确的指导方向。


·劳动合同法工伤连带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在最新《劳动合同法》中,加入了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如果派遣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工伤连带赔偿责任是怎么说的?我们就此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下面我们一起做个大致了解吧。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申请劳务仲裁处理
      申请劳务仲裁处理 (一)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公司不买社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买社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不买社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买社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纠纷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材料?
      劳动纠纷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材料? 劳动纠纷是现如今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很多的人几乎都遇到多,其中有很多都需要法律援助的,但是每种所需要法律援助的纠纷都有不同的解决方法和所需要的材料,那么劳动纠纷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材料? 一、劳动纠纷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


·建筑工程质量谁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谁承担责任 一、建筑工程质量谁承担责任 一旦建筑物的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就需要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进而确定应对该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 比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除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外,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


·在我国工伤认定不成功怎么办?
      在我国工伤认定不成功怎么办? 员工在公司受伤后,够不上工伤认定,如果无法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无责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受伤害职工或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条款如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


·违反劳动合同法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法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


·工资约定不明劳动者怎么办
      工资约定不明劳动者怎么办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处理模糊,或者口头约定,因此常常引发劳动争议。 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但并不一定表现为具体的金额,也可以表现为明确的计算方式,如计件工资时写明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提成工资应写明提成基数与比例等...


·怀孕试用期能辞退员工吗?
      怀孕试用期能辞退员工吗?试用期怀孕女职工可以辞退,但是辞退理由必须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予以辞退。这种辞退不需要提前通知,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必须证明员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这个要求是对所有员工的统一要求,对于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也不例外。但是在劳动关系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


·在我国初步工伤鉴定怎么回事?
      在我国初步工伤鉴定怎么回事?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


·工伤认定纠纷中的误区有哪些?
      职工在遭遇工伤事故后,除了尽快治疗伤情、恢复身体健康以外,最关心的就是能否获得工伤赔偿了,而获得工伤赔偿的首要前提就是要通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伤认定,但在具体实际中,由于有些工伤职工或认定经办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不够,导致对某些特殊情况出现认定错误或混淆不清的情形,从而使得双方产生纠纷和异议,那么,工伤认定纠纷中的误区有哪些呢? 1、违法交通行为受伤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