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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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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的债务的确定首先要明确是否是一方持有的债务,若是则为一方偿还;如果是共同持有的债务,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以上说明了双方的债务的认定标准,参照以上标准可以确定其债务的性质,可以确定是否该由谁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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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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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未收到通知转让合同有效吗债权债务转让是生活中很常见的,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而债务转让则需要债权人同意,因此债权是可以转让的,需要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且需要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债务人。那么要是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未收到通知转让合同有效吗?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为您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未收到通知转让合同有效吗 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不同意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进行债权转让是不需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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