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的土地使用证有几个名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土地使用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土地使用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上面不能办理多人名字,而应该以产权证主证所有人的名字办理。具体费用是多少可以打114查询当地房管局热线问。
  
  
  土地使用证是一人一证,第一业主即共同购买人的顺序第一人名下是《房地产权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而其他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也就是说,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两证的颜色上有分别,一个是红色,一个是绿色。
  
  
  但如果想两个人共同用这个房产,可以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证的同时,办理房屋共有权证。房产证是一人一证,第一业主即共同购买人的顺序第一人名下是房产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而其他人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在这个证书上可以同时写几个人的名字,其作用是证明此房屋的产权是为几个人所共有。
  
  
  二、在土地使用证上加名字需要交多少钱?
  
  
  可以有2种办法加名:赠与和买卖。其实前者的费用实际操作下来是后者的3倍。因为做赠与的话要公证费、评估费,契税要3%,所以很不核算,一般推荐做买卖(除非你自己强烈要求做增与)。做买卖也很有讲究,如果是亲属,必须提供户籍证明,才可以在契税上有优惠。这里说的优惠,只是房价上的优惠。因为很多人说只是加个名字,不牵涉到金额买卖,但是没有用的,一定要加税。所以,可以到各个区县去问你所在地段的最低评估价,然后再在这个基础上,打8折。如果有贷款的话,也同样先去银行做变更。再去交易中心做买卖。另外,这里交的契税是根据加几个人来定的,比如父母的房子现在准备全部给孩子,那就是加全额的税;如果给一半那就加50%的税。
  
  
  土地使用证是我国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合法证书,对相关的土地使用者具有相关的法律保护。按照我国的规定这类证书只能有一个名字,相关的产权证书才能够详细书写共有人的姓名。对相关土地使用权以进行相应的管理。
  
  
  
  


·商业用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商业用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在现代社会,能够拥有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每个家庭都非常渴望的一件事情,所以购买房屋成为必不可少的事情。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您都知道,商业用房土地使用是有年份限制的。那么,商业用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呢?土地使用年限与房屋产权年限有什么区别?接下来我们将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商业用房土地使用年限。 一、商业用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呢? 1、商业用房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是40年,综合用地是50年。 2、用地时间...


·土地承包合同村委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村委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来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农民家庭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家庭通过签订这个合同来确定对某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可以依此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土地承包合同村委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定义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


·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国家在征收农民的土地时,肯定是要给一定的补偿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国家应该给哪些补偿,也不知道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详细讲解了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征地补偿的新规定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


·集体土地使用证经营规定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证经营规定是什么?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可以办理相关的经营活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依法办理的证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二、农村集体土地使...


·不服征地决定怎么办?
      不服征地决定怎么办? 1、行政复议程序前置 对征地行为不服,复议前置是程序的需要,这是征地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救济渠道不同的地方。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16条规...


·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
      我国房屋的确权一般是指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确权意味着: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


·我国公民可以依法将自己的闲置场地对外出租给演出商,或者是有需
      我国公民可以依法将自己的闲置场地对外出租给演出商,或者是有需要的群体,而且场地租赁的这种常见的租赁模式在生活当中也是非常普遍的,为了避免双方在场地租赁的过程当中发生合同纠纷,双方都有必要提前了解一下,场地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是怎样的?即使发生了纠纷的话,按照合同约定的进行解决就可以。 场地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是怎样的?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充分协商,...


·土地使用权变更方式和流程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变更方式和流程是怎样的? 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企业需要依靠土地维持经营运转,一般来讲,土地属于国家公有,企业只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当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从农民或个体户等手中转移时,法律对这一方面规定也较为严格,那么土地使用权变更方式有哪些?有哪些具体的流程呢?下面我们具体为您介绍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哪些? 1、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 2、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3、因赠与或继...


·淄博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淄博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根据哪些因素确定?1、淄博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确定的。2、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 不管是什么企业转让股权,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缴纳以下费用。 一、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金: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的征免规定: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既遂如何判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既遂如何判刑?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既遂如何判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