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在工作中,无论您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作者,都需要与对方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假设您是工作者,如果在您与对方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却违法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您遭到了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又该如何赔偿您的损失呢?下面由律师为您解答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和变更
   (一)、关于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也分两种: 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另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二)、关于变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出现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 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连续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八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原用人单位工作二年。虽然累计工作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且”的含义是二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补偿、赔偿问题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和你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相关,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非用人单位的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篇幅有限,并不能将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讲得十分细致,如果您遇到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或者对本文编写的内容有所疑惑或质疑,欢迎随时联系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帮您解决各种疑惑。
  
  
  
  
  


·一、湖北省工伤认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湖北省工伤认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1、《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规定》...


·工伤认定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


·砌体砌筑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砌体砌筑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样的?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少城市开始不断的建造新的建筑以满足需求,而这些建筑在建成之后是可能会成为商业用楼或者是住宅用楼的,不管是用于什么样的用途,如果对于工程的质量不能达到要求的话,那么是可能造成非常重大的事故的,那么砌体砌筑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样的? 砖砌体总的质量要求是:横平竖直,砂浆饱满,错缝搭接,接槎可靠。 1)横平竖直。砖砌体的抗压性能好,而抗剪性能差。为使砌体均匀受压,不产生剪切水平推力,砌...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1、《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之未订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各地有差异,多数地区规定为当月应得工资。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


·一、工伤人员民政部门待遇还有吗?
      一、工伤人员民政部门待遇还有吗?民政部门没有相关的待遇。;是由社保局来进行赔偿。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


·一、返聘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返聘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返聘不属于能够随时离职的法定情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劳动纠纷中如何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纠纷中如何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纠纷都是由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法明确引起的,一方主张与对方并没有劳动关系,但另一方则表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处理此类劳动纠纷时,应首先解决双方的劳动关系问题。那劳动纠纷中如何处理劳动关系问题?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说明。 一、劳动纠纷中如何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一)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误工费基数是实发工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误工费基数是实发工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


·非法经营的员工奖金会被没收吗
      1、员工奖金是以经济手段的方式,对业绩突出的员工进行物质上的奖励,员工奖金制度是员工奖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弘扬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同时员工在收到奖金后能更积极主动的投身于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创造积极向上的员工氛围,以小带大,有利于企业内部进行良性竞争,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和劳动素质。员工奖金属于经济性奖励,是对员工付出劳动的直接奖励,能够满足员工积极向上和按照收入的欲望,也是促进员工积极工作的主要动力,讲清楚直接的,金钱外还包...


·单位员工2020年发生工伤
      单位员工2020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工伤五级,单位已为他申请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目前他的伤情已不适应原岗位,单位一时也没有其他岗位适合他,那是否仍按照之前停工留薪待遇支付? 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员工工资 一、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员工工资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