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可以补办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劳动者在与上一家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需要开具一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你要是该证明丢失的话,此时是否能够补办呢?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可以补办吗?接下来,我们来为您进行解答。
   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可以补办吗
  可以到原单位与原单位协商重新补办,原单位都是有备案的,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服务窗口去申请补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解除有哪些方式
  劳动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依法解除。双方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方依法解除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因为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一般由企业内部规章进行规定。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规定,劳动者被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及劳动教养的,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为劳动者存在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为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人员。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用人单位才可以实施裁员。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采取此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考虑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办理。
  (二)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采取此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可以补办吗?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清楚的知道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是可以补办的,而一般情况下就是到原单位进行补办。实践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都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总结,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方面
      近年来,国家对于劳动者高度重视,各类劳动者权益保护规范越来越多,条目繁多规定项目也特别多。但是,在众多的法律之中究竟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方面?各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这些问题可以咨询! 1、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


·公司辞退丙肝员工是否合法
      公司辞退丙肝员工是否合法?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


·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一、两牢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两牢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两牢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人是谁?
      工程质量的好坏都是需要有人监督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顺利的交付使用,但工程一旦出现了问题此时最好是有人来进行处理,那么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人是谁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有关的资料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人是谁?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


·国家赔偿工伤怎么写申请书
      我们都知道工伤鉴定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实施的,而要展开这个程序的前提就是有一个申请的过程,在进行赔偿时也是需要提供一个申请的,今天我们主要给您介绍一下关于国家赔偿的一些规定,看一下国家赔偿工伤怎么写申请书,给您提供一份比较标准的申请书的范文,希望能对有需要的小伙伴有所帮助。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


·能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有哪些
      能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有哪些 近年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数量在不断的增加,当然可供当事人解决的方式也比较多,其中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就是其中比较有效的解决方式之一,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那现实中,能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有哪些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


·一、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一、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普通的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其中最常见的是对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者经常辞职给单位带来利益上的影响,所以约。二、劳动合同期限内怎样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


·非全日制用工个税申报起征点是多少?
      非全日制用工个税申报起征点是多少? 一、非全日制用工个税申报起征点是多少? 非全日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其受《劳动合同法》管理,所得报酬为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和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一样的,起征点是50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比如扣除相关的劳动双方约定的费用后,再扣除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


·用人单位欠薪多久算拖欠工资
      原则上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就算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


·申请做伤残鉴定只能是工伤吗
      申请做伤残鉴定只能是工伤吗?不是,交通事故也可以做伤残鉴定。工伤鉴定和交通意外伤残鉴定的区别是:1、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一样。工伤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劳动法为根本。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是《交通法》,他的鉴定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工伤的对象是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三方,及劳动者、雇用单位和社会保险,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