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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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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
  
  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辩护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正确开展辩护活动的重要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比如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
  
  1、独立辩护权。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为此,一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有关论述中论及;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最好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为律师作为辩护人,享有其他辩护人没有的权利,比如说调查取证权。
  
  现实中,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其实我们看到的绝大多数都是由专业的刑事律师来担任辩护人,自然律师的专业性更高,相信在诉讼过程中也是可以更好的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自身也是被法律赋予了一定的权利,这样才能更好的尽自己的力量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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