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入职后需要签约公务员劳动合同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入职后需要签约公务员劳动合同吗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或者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单位都是违法的。如果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管是在外企还是国企或者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劳动合同是必备的,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种基本保障,也是对双方的一种约束,用人单位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属于犯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进行维权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工资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劳动者为单位工作了多少,那么单位就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中的规定,按时支付其一定数额的工资。就工资支付方式上面,可能多数劳动者都是不清楚的。在遇到单位克扣工资的时候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工资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1、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本人签收。2、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该给付工资凭证,严格防止用人单位做假工资单,存折上一部分,现金一部分,以此少缴纳社...


·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项的问题,而“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已成为广大承包单位面对的一大难题。目前,面对此类问题,为了有效地维护承包单位自身的利益,相关人员则需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解决,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工程款拖欠问题的产生。在本文中主要针对工程款拖欠问题提出了一些有效的法律策略。 针对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法律策略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中应收帐款占流动资金的比例较大,而且逾期一年以上的占相当大的比例...


·一、员工有工伤经济补偿金有吗?
      一、员工有工伤经济补偿金有吗?只要符合条件就有;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伤职工离职时经常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问题。两者是否可以兼得,应从两种补偿的性质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社保...


·工厂解除合同赔偿是六个月工资吗?
      工厂解除合同赔偿是六个月工资吗? 一,单位无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工作年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通常来说,在员工遇到工伤的情况下,一般会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其实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想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的话,在遇到工伤以后一定要及时的去做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这是两个必不可少的步骤,这样才有利于自己的工伤赔偿。那么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赔偿有效期是多久呢?一、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


·山西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的规定是什么?
      山西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竞争极其激烈,因此任何企业需要通过改制来让自己企业的实力变得更为强大,能在激烈的斗争中生存下来。而国有企业改制将会给职工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国家规定要对职工进行一定的补偿,那山西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


·从事建筑业误工费要求提供哪些证据
      从事建筑业误工费要求提供哪些证据 一、从事建筑业误工费要求提供哪些证据? 1、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出院小结内容包括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 (二)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误工期司法鉴定书。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2、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有固定收入的,由用...


·被确诊为肺炎不能上班有工资吗?
      被确诊为肺炎不能上班有工资吗?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劳动者,工资是正常工资吗?是正常工资。工作报酬意味着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隔离期间发放的工资既不是最低...


·怎样确定的劳动关系?施工用工劳动关系怎么确定?
      很多时候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都需要先对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而此时往往单位主张不成立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则主张成立。那此时劳动者应该怎样确定的劳动关系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样确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


·拖欠工资可以找律师吗?拖欠工资找律师要多少钱?
      拖欠工资可以找律师吗?拖欠工资找律师要多少钱? 一、拖欠工资可以找律师吗? 可以。 委托律师可以与单位自行调解协商、以达成和解的目的,还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打官司的途径来进行维权。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还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


·因疫情影响企业能延迟发放工资吗?
      因疫情影响企业能延迟发放工资吗?因疫情影响企业能延迟发放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