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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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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卖淫罪该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可以从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上进行。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之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根据该规定,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为组织他人卖淫,字面解释简单来说就是采用一定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据此,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又可以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第一,手段行为,即采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以及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手段;第二,目的行为,即为管理或控制三名以上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目的行为的实现又包括两种:一是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设置卖淫场所,管理或控制卖淫人员;二是行为人虽然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管理或控制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处理情况,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特别是造成了严重情节的,也是需要从严从重来进行处罚的,特别是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的,还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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