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了离婚协议未登记有没有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签了离婚协议未登记有没有效由于法律对离婚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争议非常大,有各种各样的不同观点。但普遍的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离婚协议仅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该协议仅起参考作用。但是有的地方法院认为,虽然未办理离婚登记,但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二、哪些情况下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一般认定为有效1、未办理离婚,但双方已按离婚协议中约定实际分割了财产。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即已经离婚,而后也按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割,这种实际履行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后来的诉讼离婚中法院认定有效的可能性非常大。2、离婚协议中约定立即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没有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才生效,而是约定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条款本质上是夫妻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认定有效的可能性大。因为此时,夫妻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本质上是一样的,仅名称不同而已。如果因为名称不同就决定有效还是无效的,法律逻辑上也讲不通。3、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公证并不能决定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没有办理离婚三、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公证并不能决定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存在。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有强烈的证据效力,对于涉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强烈的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一般认定这种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4、地方法院明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这种指导意见虽然不是法律,但是在该地区的判例中法院都是认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对于这种法律上有争议的内容,不少地方的法院都会发布相应的指导意见,所以对于地方性的规定应当留意。要知道,如果夫妻为了想尽快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了让步的,在离婚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如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务中会有争议,容易导致自身吃亏。
  
  
  


·结婚彩礼的法律定性
      结婚彩礼的法律定性 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只要所附加的条件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礼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理由如下。 (1)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与一般的礼节性的赠与。 二者在赠与的对象、时间、方式、目的、数额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根据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有时还举行一定的仪式,给付彩...


·外嫁女能获得征地土地补偿费吗?
      1. 黄亚楠在永兴县便江镇塘下村金星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金星组)出生、成长、生活,系金星组的村民。黄亚楠在外打工为生,在打工期间,于2013年4月3日与他人生下非婚生女孩王琴。2016年10月24日,王琴落户于金星组。成为金星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015年,金星组的土地被征收,金星组分三次每人共分得分配补偿款17,450元。最后一次分配的时间是2016年10月7日,每人分得的补偿款为16,000元。在分配补偿款时,金星组以黄亚楠系外嫁女...


·家具店入股合作协议些么写
      家具店入股合作协议些么写 家具店入股合作协议 甲方: ,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 ,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等各方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现就入股家具店,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入股宗旨 入股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协定,各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入股经营项目和范围 入股双共同经营座落于___省___市___路___号的名称或字号(暂定)为 店。经营范围为: 第三条 入股期限 入...


·一、离婚是否应按收入高低分割财产?
      一、离婚是否应按收入高低分割财产?不分收入高低来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


·夫妻离婚婚前个人财产要分割吗
      男女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所获得的收入一般就会被认定为婚后财产,而这部分财产多数也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结婚之前的财产就属于婚前财产,大部分是个人财产。那么夫妻离婚的话,婚前个人财产要分割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夫妻离婚婚前个人财产要分割吗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这部分财产通常是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的。日后夫妻离婚的话,是不能对这部分财产作出分割的,能够进行分割的仅仅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二、...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最新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最新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最新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最新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起诉离婚一方躲着应该怎么办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当中,一方躲着不出庭这样的情况其实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的时候是比较常见的。原因可能就是另一方不想离婚,所以对原告方离婚请求的相关事宜,利用各种各样的办法进行逃避。但是在面对婚姻问题的事情上,逃避毕竟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办法。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起诉离婚一方躲着应该怎么办? 一、起诉离婚一方躲着应该怎么办?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


·一、离婚财产数额较大怎么分?
      一、离婚财产数额较大怎么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一、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一、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 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


·关于农村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在许多离婚纠纷中,导致争议最多的就是财产的分配问题。如果离婚的是农村地区的夫妻,由于农村地区的生产经营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所以农村地区夫妻离婚在财产的分配上确实更为复杂一些。下面我们就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关于农村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一、关于农村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夫妻在离婚时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


·同居流产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补偿
      同居流产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补偿 一、同居流产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补偿 《婚姻法》第十二条指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指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