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案件如何申请法院成立清算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破产案件如何申请法院成立清算组? 一、破产案件如何申请法律成立清算组
  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清算组由法院任命,不需要债务人向法院申请。
   二、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了结公司的现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具体职权包括以下各项: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权利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具有以下职权:
  1、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从成立之日起,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具体形式表现为接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经营文件、印章等,从而替代破产企业进行日常工作。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在接受破产企业财产之后,对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既是清算组的权利,也是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有权对破产财产保管和处置,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权利的行使。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的方案须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才可执行。
  3、替代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之后,其对外的日常事务并未即刻了结,这些工作需要清算组来完成,例如参加对外的民事诉讼活动;决定原先签定的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此外还有权决定是否承认抵销权:别除权、取回权;决定支付有关破产费用等权利。
   四、清算组义务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的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
  1、接受债权人的监督的义务。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的提问,并作出如实的回答以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2、定期向法院汇报工作的义务。清算组由法院选任,并对法院负责,所以清算组在执行工作中应定期向法院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直至解除清算组成员的职务。
  3、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事宜。
  以上就是有关于破产案件如何申请法院成立清算组的相关内容,根据文章可以知道,清算组的责任非常重大,所以按照破产法中规定,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以及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当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有违法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清算组成员的职务。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担保权处于什么地位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担保权处于什么地位 一、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如何对破产清算期间从财政借入款项账务处理
      如何对破产清算期间从财政借入款项账务处理如何对破产清算期间从财政借入款项账务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破产清算法人没钱怎么办
      破产清算法人没钱怎么办 公司要是严重资不抵债的,此时可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但要最后进入了破产清算的,那么才会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果此时,公司破产清算法人没钱的话,该怎么办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破产清算法人没钱怎么办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破产,股东的财产是不会受到影响的,但是,如果是无限责任公司,或者是一人公司,是有可能的。但是公司不还贷款,肯定是要上最高院的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后在任何地方贷...


·破产清算组由什么成立 组成人员是哪些
      破产清算组由什么成立 组成人员是哪些一、破产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其地位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


·个人申请破产的后果
      个人申请破产的后果一、个人申请破产的后果 (一)对“个人破产”中“个人”的理解 “个人破产”中“个人”应如何理解,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个人即自然人,个人破产也即是自然人破产;另一种则主张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其范围不仅宽于公民,而且也大于规定的两户一伙,这一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就其本质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实质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破产,包括普通合伙破产、隐名合伙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及遗产破产等...


·破产清算优先偿还的是什么?
      破产清算优先偿还的是什么?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会启动破产清算,清算组接管企业并全面核算资产负债情况。对于核算好的企业财产,清算组会按照一定顺序分配。对于职工和企业债权人而言,都十分关心自己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那么破产清算优先偿还的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吧。 一、破产清算优先偿还的是什么?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破产财产在优...


·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如何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如何确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必选要进行清算,且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企业散伙确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


·破产债权有哪些构成条件
      破产债权有哪些构成条件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那破产债权有哪些构成条件呢,债权人要怎么申报破产债权呢,这些问题我想破产企业的每个债权人都十分关心,我们会在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一、破产债权有哪些构成条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吗
      破产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吗 一、破产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


·破产清算的特点,程序有哪些?
      破产清算的特点,程序有哪些? 当前交易市场竞争激烈,难免会有企业败下阵来,严重则会面临破产,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也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之后是要进行清算工作的,清算是企业破产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任务艰巨,工作量也很大,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差错。那么,?破产清算的特点,程序有哪些?我们就和您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破产清算的特点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己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解决对全体债权...


·国企破产清算期间员工的保险怎么处理?
      国企破产清算期间员工的保险怎么处理?国企代表着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最前沿的水平,也掌握着国家的命脉。相信很多朋友在选择工作时大多都会被国企的各种福利所诱惑吧。当然,作为在上市企业中最有地位的公司,国企破产清算期间员工的保险制度也是相当完善的,下面就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倒闭清算期间,员工的保险怎么处理 在单位破产倒闭后,该公司员工的社保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一)灵活就业缴费按规定应由本人选择提出申请,或由破产清算组在破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