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下班儿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下班儿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下班儿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具体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这时要特别注意,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二、交通事故工伤怎么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事故意外伤害不具有预见性,工伤不严重的是幸运,工伤赔偿也只是受害人应当得到的。事故严重的,造成伤亡的,赔偿金额也换不来一个生命。所以我们平时在上班、外出路上都要注意安全,驾驶车辆的人更是要有责任感,进行安全驾驶和遵守交通规则。
  
  
  
  


·车祸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
      车祸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 一、车祸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2、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理?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理?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按照危险驾驶罪来进行一个有期徒刑的判决,通常情况下是三年以下,还有就是一些行政方面的罚款,当然如果说存在着人员伤害的话,关于财产和人生的部分都是需要进行一个赔偿的。1、饮酒驾车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


·儿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老百姓的生活富裕,剩余的钱多,买车的人也不断增加,道路不断加宽,但是交通事故还是不断发生。一些无辜的儿童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伤也是不少,超载就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同样校车超载的新闻页不断,这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对儿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就治疗和赔偿的问题,您也想知道儿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有孩子受伤的家长也迫切需要了解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一下超载的后果。 一、儿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车公安机关可扣留吗?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车公安机关可扣留吗 可以扣留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二、交警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一、交通事故逃逸人找不到的情况如何处理?
      一、交通事故逃逸人找不到的情况如何处理?1、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在证据有可能立即毁损时,自行保留、收集证据 。2、通过了解和记忆的情况,向交管部门提供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配合交管部门查缉肇事车辆及其司机。3、即使肇事者未被找到,也可以向交管部门申请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赔偿问题上,因为肇事车辆和司机并没有被找到,所以可以;1、对于前期的医疗等费用损失,可以先自行垫付,...


·发生交通事故后
      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家一定要记住,要立马报警,并保护现场,让警察来处理,并看到第一事发现场,然后能准确的确定出是谁的责任,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一方不服气该怎么办呢,下面我就来跟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交通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的报警后,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勘验、检查、调查相关情况,给出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尽早下来,交通事...


·一、对于人伤交通事故扣车吗?
      一、对于人伤交通事故扣车吗? 只要发生了事故就会进行扣车的; 如果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会在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需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鉴定结论出来后,交警会在二日内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后有三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如果需要重新鉴定,交警会安排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鉴定,鉴定结...


·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案时间需要看案情的复杂程度
      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案时间需要看案情的复杂程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


·非法集资利息拒不上交会判刑吗?
      在当今社会存在许多非法集资招募人会以各种方式获得大量资金,在骗取钱财的同时还获得大量非法集资利息,这样就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当非法集资招募人存在违法行为时,司法机关会严厉查处。那么,此时拒不上交非法集资利息会判刑吗?让我们告诉你答案。 拒不上交非法集资利息会判刑吗? 拒不退交非法集资利息,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如果没有妨碍司法机关工作执行收缴的话,到不至于会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


·一、交通事故上颚下颚骨折定几级伤残?
      一、交通事故上颚下颚骨折定几级伤残? 1.交通事故中,要符合评定时机才能评伤残,具体几级伤残,以及怎么赔偿,要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2.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3.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4.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5.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交通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该怎么处理
      很多人认为只要是交通事故逃逸的,那就一定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实并不然,虽然逃逸属于事故中比较严重的情节,但法律中也没有规定只要有逃逸行为就会构成犯罪。那实践中如果交通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的话该怎么处理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该怎么处理 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