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认定?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认定有哪些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四)、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在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打保险公司的电话,保险公司会进行处理的。如果在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内,那么所有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那么不足的部分由个人进行补足。
  
  


·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提起交强险,对于有车的朋友来说再熟悉不过了,而且我们也知道交强险总的赔偿金额有额度的限制,不过对于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可能并不是很熟悉,那么,交强险医疗费赔偿有限额是多少呢?交强险对于其他方面的赔偿限额又是多少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 1、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比有责任的低许多,其中死亡伤残赔偿的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


·醉酒驾驶是一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一旦因醉驾发生交通
      醉酒驾驶是一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一旦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失,但在有的醉驾案件中,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且驾驶员认罪态度较好,类似这些醉驾情节轻微的情况如何判罚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醉驾情节轻微的如何判罚?在审判实践中,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1、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


·南京房产交易流程是什么?
      南京的房价最近一直在上涨,买房成为了久居不下的热点话题。是买新房,还是买二手房?买新房会有置业顾问为你指导,但是南京房产交易流程是什么呢?这就需要自己去了解了。即使找了中介,也应该去了解一下的。下面的我们为您整理了大致的交易流程,供参考。 一、确认要买的房子 1、看房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查验产权 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


·儿童车祸死亡赔偿计算方法
      儿童车祸死亡赔偿计算方法 一、儿童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首先要看看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之后需要看看小孩的户籍,以及经常居住地。之后依据法律赔偿。依据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说到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相信您都多少会有点模棱两可,拿不准吧。死亡赔偿的问题,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我们只需要严格按照标准去做就好。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来处理怎么办?
      在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上,受害人最担心的就是交通事故责任方无力赔偿或者逃避赔偿。在交通事故中,根据责任认定,对方承担主要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来处理怎么办?我们就这个问题给您做个详细介绍,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交通事故对方主责一直不出面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不愿意处理的,可以要起诉到法院。 1、先找交警,让他们出交警事故事及相关证明(你说要到法院告),他会帮你弄的。 2、到法院进行...


·设立合伙企业要提交什么文件
      设立合伙企业要提交什么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二、合伙企业设立的要求有什么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发生交通事故案件,一定需要委托吗?
      一、发生交通事故案件,一定需要委托吗? 无论是对于受害者还是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是由于意外造成,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会用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一般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是自认倒霉,有的受害者能获得一点赔偿就了事,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少权益,因此还会错过了诉讼时效,留下后遗症终身痛苦;有的肇事者却成了他人的自动提款机,由于企图隐瞒事故,遭受他人的不断勒索,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拖了数年未能解决。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律师而言,能够迅速合理...


·交通事故轻微伤
      交通事故轻微伤,伤者可以要求医疗费,营养费与误工费等。所谓人身损害赔偿,其实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抢劫运钞车判几年?
      香港电影中常出现歹徒抢劫运钞车的情形,近几年内地也时有发生抢劫运钞车的案件。抢劫运钞车,银行等经融机构在我国法律认定上是相当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受到严厉的处罚。下面我们整理了有关抢劫运钞车判几年具体的量刑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抢劫运钞车判几年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抢劫运钞车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二、现行法律解释与量刑标准 1、抢劫金融机构 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


·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