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凡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主体。侵犯企业名称权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企业名称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侵犯名称权的行为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对于侵犯名称权的损失及赔偿的计算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行专门规定。
  
  2、行政责任。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在处理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案件中,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是什么?
  
  第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名称权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第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如果是自然人涉嫌侵犯企业的名称权的话,侵权主体就是自然人,这个是根据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具体情况来分析的。企业的名称权和自然人的姓名权都受法律保护,不同的是,侵犯自然人的姓名权一般没有行政处罚。
  
  


·公司法人的最大年龄有限制吗?
      公司法人的最大年龄有限制吗?公司法人的最大年龄在法律上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这种...


·代理记账公司法人要求有哪些
      代理记账公司法人要求有哪些? 提到代理记账这一名词,对于没有接触过的人,相信一定不是很了解。但是提到会计,您就应该知道些许,没错,代理记账就是跟会计有一定的联系的。在实际中,成立代理记账公司是有严格的要求的,而且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其中对于公司法人就有一定的要求,对此,下面将成立代理记账公司法人要求有哪些,一一介绍给您。 一、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


·在我国公司收取加盟费如何维权 其实现在有很多公司在经营的过
      在我国公司收取加盟费如何维权 其实现在有很多公司在经营的过程当中,甚至会强制要求公司的一些高管人员加盟公司,就比如在一些餐饮公司当中,这种情况就比较常见。而且还美其名曰是为了回报忠实于本公司的员工,其实就是变相的要求员工给公司投资加盟的。所以有很多的受害者在遇到这种情况以后都比较关注,公司收取加盟费如何维权? 一、公司收取加盟费如何维权? 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你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处理: 1、通过诉讼维护你的权利。 第一,根据...


·公司强制休息可以举报吗
      可以举报。第一,公司在经营上出现困难,调整部分员工的工作职位,包括薪水,等等,这隶属合法的应予范围,但是,必须依照公司的规章规则执行,而且这个规章规则必须向全体员工公开。第二,公司强制休息侵害合法权益,有权提起劳动仲裁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


·公司法人代表不是股东吗?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的道路,那么开创一家公司的时候很多人都会由疑问关于公司法人代表不是股东吗,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那么今天本站单位我们就跟您详细讲解有关于法人代表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股东会)决定。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行使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或股东会)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因此,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应与股东(股东会...


·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吗
      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吗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同城可以设立分公司吗
      同城是可以注册分公司,分公司是非法人机构,所以是没有注册资金的,分公司没有股东只有一个负责人,分公司的税务可以申请由总公司进行核算也可以申请分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公司法》第13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规定有哪些?通常情况下,公司法中的表决权也可以认为是股东表决权。是指个人因出资而享有的表决的权力,它是一种固有的权力,能够体现表决人在股东大会的某些观点和意思。接下来跟您讲一讲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规定有哪些?以及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


·公司偷税漏税股东有责任吗?
      公司偷税漏税股东有责任吗?这是公司责任,股东没有参与他不知情的话且没参与就不需要担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掩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请或者不申请,逃避交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对屡次实施前两款做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印花税的规定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印花税的规定是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印花税的规定是需要缴纳这样的一种印花的税收,认缴制注册资本是需要交纳印花税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印花税缴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


·打假公司合法吗
      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打假是属于合法的,但是要是在打假的过程中因为一些利益而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那么就是属于不合法的。因此打假公司需要明白自己的定义,要分得清打假和假打,不能打着打假的名义却做着违反法律的事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