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交通事故后形成血栓谁的责任?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交通事故后形成血栓谁的责任?
  
  首先确认患者脑血栓产生的原因。若因交通事故导致,那么事故各方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医疗事故导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1、行为责任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路权原则
  
  4、安全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
  
  6、事故认定书审查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如果驾驶员因为自身的疏忽或者是其他客观原因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需要及时的通知交警部门然后划分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同时在确定了事故责任比例后也是按照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和责任的。
  
  


·汽车撞死人保险怎么赔?
      汽车撞死人保险怎么赔?出门行车,发生交通意外总是难以避免的。许多人在购买保险后,反而更加粗心大意,使得发生车祸的概率更高。这是一种很危险的思想,万万不可因为购买了车险就掉以轻心。汽车撞死人保险怎么赔?下面,我们就和您聊一聊。 一、汽车撞死人保险怎么赔? 如司机没有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等交通违法驾车,在保额内扣除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费用需车主承担,其他由保险公司100%赔偿。 双方事故理赔,是先从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当理赔金额超出交强险...


·行人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怎么处罚?
      我们您都知道,我国的交通道路分为机动车道路和非机动车道路,顾名思义,非机动车不可在机动车道路行使,否则,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但是行人在非机动车道路逆行也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如果行人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怎么处罚? 一、行人逆行撞车交通事故怎么判定 行人逆行撞车交通事故行人要付主要责任,但是车主还是要赔偿,因为有保险,保险公司会赔付。不过主要看交警大队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认定:主要因一方违章,另...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立案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立案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当交...


·公司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符合哪些规定?
      公司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符合哪些规定? 我国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行为,早已制定发行了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鲜有公司尝试。那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该符合哪些规定呢,接下来围绕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符合哪些规定?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


·车辆损害的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
      车辆损害的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 只有车损是没有办法要误工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


·摩托车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规定有哪些
      摩托车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规定有哪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该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这说明被保险的机动车上人员受伤,除驾驶人员外,亦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但各保险公司...


·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
      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九条?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预案、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


·一、交通事故刮擦逃逸怎么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刮擦逃逸怎么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一)交通事故刮擦逃逸怎么处理?交通事故刮擦逃逸可以记住车牌号后报警处理,警察会根据事故的严重性进行处罚,吊销驾驶证,严重的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 -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i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


·房屋交付与约定不符该怎么办
      房屋交付是出卖人将所建房屋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在实际交付房屋的时候,最担心的就是房屋交付与约定不符,那要是购房者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来处理才好呢?要是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房屋交付与约定不符该怎么办 (一)房屋质量不合格 (二)存在一般质量问题 (三)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基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六)规划、设计变更 (七)面积与合同不符 以上就是购房者...


·人们在生活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后,往往双方会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
      人们在生活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后,往往双方会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金额。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最担心的就是事故责任方无力赔偿,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面临这种情形,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办,不能有效的维权。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人无赔偿能力怎么办?下面我们给您支几招。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无赔偿能力怎么办?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确实无赔偿能力的,也应该主动与对方通过协商来解决赔偿。 2...


·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交付执行规定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交付执行规定是什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