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产继承新规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房产继承新规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房产继承新规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的关于房产的继承,新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如下所述。(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二、继承人异地办理放弃房屋继承公证是否可以?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1、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2、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3、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根据规定,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及其放弃继承权将引起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公证处应将上述情况记录在公证笔录上,笔录应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关于房屋继承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非常的明确的,目前我们国家是由新的《民法典》对此作出约束,应当是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比如说继承的一些具体的事项操作还有继承的顺序等等都在其中有规定。
  
  
  


·买房的注意事项——尽量回避问题开发商的期房
      买房的注意事项——尽量回避问题开发商的期房 目前大部分开发商资金链状况还是比较安全的。但近段时间以来,关于各个楼盘延期交房或者交房质量问题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对于某些盲目扩张以及实力弱小的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在加大,楼盘烂尾的危险也在加大。所以买期房的时候一定要选品牌开发商,这样安全性要高一些。 二、买房的注意事项——继续观望 降了息,也免了税,房价也合理许多,现在买房确实是成本低了不少。但在宏观经济没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这些政策还将...


·开发商有违约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很多人本来想买一套心仪的楼房,但结果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不想继续购买。但是,购房合同已经签订了,如果解除合同的话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有违约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现在,就让我们来为您分析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开发商有违约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开发商违约后买家能否解除合同,就要看《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


·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怎么办
      租房也是有期限限制的,最长不能超过20年。而在房租到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续租的话,那么租客就要搬走。不过有的情况下,租客不会搬走。那么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怎么办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房屋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按合同日期迁出承租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房屋不同于其他的租赁物,在...


·房产证没下来的房屋能买吗
      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是不能进行产权过户的,如果要出售,只能由买卖双方签下合同,等房产证办妥后才能进行过户。房产的交易是以产权的过户为界线,没有过户的产权原则不属于买方,自然就不会有保障,相对而言,买方的风险较大,具体体现如下方面:1、过户之前发生拆迁行为;如果过户前发生了市政规划折迁,则房屋的产权就会被冻结,一旦冻结将不能发生过户,拆迁赔偿也只能认产权人本人。2、现产权人发生债务纠纷;产权人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则极有可能会被冻结名下所有资产,...


·在买房时,购房者要知道,虽然开发商可能会给您各种美好的承诺,
      在买房时,购房者要知道,虽然开发商可能会给您各种美好的承诺,但在收房时您还是需要仔细查验,学会处理交付纠纷,毕竟不讲诚信的开发商还是很多的。那么,应该怎么处理房屋交付纠纷呢?换句话说,对于房屋交付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处理房屋交付纠纷 在处理房屋交付纠纷时要根据具体的房屋问题来确定解决方式,具体的房屋问题有: 1、一般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 因质量不...


·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吗
      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吗 一、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吗? 债务人赠与房产给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务,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1、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①须有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法律行为,可...


·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最新规定
      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最新规定各地都在进行拆迁,城市和农村也都一样,拆迁的步伐都在加快。农村房屋拆迁也是需要根据标准来的,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最新规定就是一个严格合理的拆迁标准。当然拆迁补偿的标准也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的,并且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进行调整。下面可以一起来看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内容。一、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最新规定(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方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二、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离婚后房产归谁?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


·盗窃学生合租房是入户盗窃吗?
      在生活中,许多年轻人由于刚进社会,经济条件不富裕,需要租合租房来缓解住房压力,减轻经济负担。但是由于小偷十分多,小偷经常会进入房屋进行盗窃,那么合租房被偷是否能够认定为入室盗窃呢?法律对入室盗窃做出了明文规定,下文我们对盗窃学生合租房是入户盗窃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 一、入户盗窃的定义 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入户盗窃,是指以违法占...


·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
      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这在商品房预售中尤为常见。为了制约出卖人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对于买受人而言,购房过程中必须要办理预告登记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购房过程中必须要办理预告登记吗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


·店面房出租要注意什么
      店面房出租要注意的事项有:1、出租的店面必须是非住宅性质。2、需要取得房屋权利人的同意,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3、房屋应不存在已经租赁登记的信息。4、商铺内煤气、水、电的容量符合相关的要求。5、需要将租金调整幅度事先约定于合同当中。6、在合同中明确,确认租约到期后如果继续承租,要提前多久告知。7、签订在租赁合同后,需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