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父母有一方过世了的房产如何立遗嘱?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父母有一方过世了的房产如何立遗嘱?想要立遗嘱只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确定是归立遗嘱人所有并且符合遗嘱的要件的,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只有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其他四种遗嘱不需要公证,但是必须符合各自的有效要件,如果不符合遗嘱的要件,那么即使有遗嘱,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也是无效的。二、遗嘱生效时间是多久?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此类遗嘱在法律上叫遗赠)。当然,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第三,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综合上面所说的,立遗嘱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在进行立遗嘱的时候只要表达出了自己真实的意思那么这份遗嘱就算是有效的,但前提也要确定在立遗嘱时当事人是属于有完全的民事能力,所以,在订立遗嘱时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各继承者的合法权益。
  
  
  


·没房产证离婚怎么办 ?
      没房产证离婚怎么办 ?一、没房产证离婚怎么办 1、如果在离婚时没拿到房产证的,法院在离婚判决时将会对房产不予处理。 按照目前的情况,要是在离婚时还没取得房产证的大部分是由于现在房子还在还贷中,因此还没拿得房产证。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想要分割房产的话,不管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是说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的,只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院在离婚判决时将会对房产不予处理。 2、离婚过后,当事人可以在正式取得房产证后再...


·现在很多90后都对房子有了全新的认识,更多的人选择租房子住而
      现在很多90后都对房子有了全新的认识,更多的人选择租房子住而不是自己攒钱买房自住,在这种条件背景下做房屋出租的的人也越来也多,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非常重视房屋转租协议的正规与安全性,下面我们就来为您教授转租协议怎么写。 以下为转租协议怎么写的范本 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转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


·房屋抵押登记去哪个部门
      房屋抵押登记去哪个部门 一、房屋抵押登记去哪个部门 房产抵押登记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说抵押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贷款合同、身份证、评估报告等,同时办理抵押登记还需要审核,因此并不是当天提交申请,当天就能出结果。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


·房产合同已签但卖家毁约怎么赔偿
      房产合同已签但卖家毁约怎么赔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


·婚后买的房男方的名字女方无经济来源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
      婚后买的房男方的名字女方无经济来源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现实中很多购房者会因为购房问题而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此时如果问
      现实中很多购房者会因为购房问题而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此时如果问题比较严重的话,建议最好尽快先法院起诉,否认容易造成更多的损害。而在打房产官司的时候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到底当事人打房产官司时有哪些要注意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打房产官司时要注意什么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买房子有哪些证件?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买房子有哪些证件?个人买房后拿到的证件分别有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房屋他项权利证》等证件。二、具体见下文介绍:1、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此时需要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2、缴付首付款,注意保存首付款收据。3、到银行填写《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开发商一般都会与一家...


·在买房子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经济实力雄厚的话,则一般会选择一
      在买房子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经济实力雄厚的话,则一般会选择一次性支付全款,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办理房产证也是比较快的。但现在多数购房者其实都是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房,而这样的情况下银行批准了贷款的,购房者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那买房子利息怎么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银行贷款买房利息怎么计算:还款方式不同利息不同 银行贷款买房利息的计算取决于个人购房贷款还款方式的不同: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息的特点是:整个还款期...


·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效力是怎样的
      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效力是怎样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房屋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可以用在建的房屋进行抵押。但此时,如果预售方已经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将房屋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依据预售合同享有针对特定对象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而预售方将待售房屋抵押后,抵押人获...


·一、安置房买卖合法吗
      一、安置房买卖合法吗?1、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安置房未满五年就将其进行买卖则就是违法的。所以如果它不到五年是不能买卖的。2、由于安置房各个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这些规定也并不是硬性的,对于开发商卖安置房来说,国家对这种买卖交易是不允许的,换句话说就是非法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的过户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公证,也是做不了的,到时候房子还是卖方的,如果人家反悔,多把房款返还给您,再或者搭您点利息,...


·办无房产证明需要带什么材料
      办无房产证明需要带什么材料1、无房证明一般去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级开具。本市户籍居民开具无房证明,可以直接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开具。无房证明证明的明显是没有房屋,在开具无房证明直接去房管局开具即可,而在农村开具无房证明须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出具证明,然后到县房管局办事大厅盖章或者换取新的凭证。2、本地户籍家庭要办理无房证明相对简单。出具个人无房产证明,不需要介绍函。在开无房证明,需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如是提供结婚证必须夫妻双方到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