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0%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申请破产对象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申请破产对象主体是如何规定的申请破产,是指破产申请人依照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和启动破产程序的行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动因,是人民法院开始破产程序的首要条件。申请破产对象主体的确定,也是决定破产申请是否合法有效的先决条件。那么,申请破产对象主体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将为您解答。
  申请破产对象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向法院申请破产,是债务人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处分其全部财产以及集中清理其债务的一项权利。破产申请的提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于债务人来讲,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是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债务人具备上述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赋予债权人破产申请权,是由于债权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的一种途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不应过于苛刻,因为作为债权人只能知道现实的原因,即债务人对于已经到期的债务没有清偿;如果让债权人来证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是否资不抵债,是否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对于债权人来讲很难做到,对于债权人是很不公平的,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便可以此作为破产申请原因,申请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和解申请仅以债务人为限。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法人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企业法人因企业章程的规定、成员大会的决议、企业法人合并或者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停止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开始企业法人的清算,处理未了结的企业法人事务的法律行为。企业法人解散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进行清算时,应当对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当发现企业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就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移交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又不能继续经营挽回损失,实际上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达破产界限。企业法人清算组的破产申请既是清算组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申请破产对象主体是如何规定的,由此可见,不论是债务人、债权人、企业出资人或是负有清算责任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作为申请破产对象的主体去提出破产申请。在启动破产申请之前,首先要确定有效的申请破产对象主体,是破产申请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请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哪些区别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哪些区别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对于企业而言是截然不同的清算方式,其中因破产清算是企业申请破产后由清算组介入而清算,所以二者在清算时会计处理也是大有不同。下面就由我们带您了解一下二者到底都有哪些不同。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哪些区别(一)区别一:关于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


·公司清算的顺序是什么?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清算的顺序是什么?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解散时,要进行清算。我们和您一起谈谈“什么是财产清算?”、“公司清算的主要程序是什么?”、“公司清算的清偿顺序是什么?”等等, 作了一名员工或公司股东,知道了公司清算的顺序和程序等问题,也就可以很好的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 一、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各种规定有哪些?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各种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各种规定有哪些?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


·公司清算公告时间及清算内容?
      公司清算公告时间及清算内容?一般公司经营不善面临解散的时候,就会对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算,这也是对整个公司从负责人到下层员工的一个交代。那公司清算需要多长时间呢?公司清算公告时间是在什么时候呢?接下来请阅读网站为您准备的内容。清算通知是在清算开始前,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以电话、信件、电报、传真、或在报纸上公告等形式通知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申报债权。一、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的时限及要求1、清算组应当自...


·破产清算与盘活资产的区别是什么样的?
      破产清算与盘活资产的区别是什么样的? 一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了困难,不少人的第一想法便是向法院提起申请破产的请求,其实对于面临困境的企业来说除了申请破产这条路以外,还可以通过盘活资产的方式来对企业进行改善,当然对于破产清算和盘活资产有着他们各自的特点,那么破产清算与盘活资产的区别是什么样的? 一、盘活资本 盘活:采取措施,使资产、资金等恢复运作 存量资产:存量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全部可确指的资产。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无形...


·《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条件是有哪些?
      《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条件是有哪些? 一、《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条件是有哪些? 一个公司的法人如果出现了无法还清公司已经到期的所有债务,而且公司现有的所有资产不够了,没有办法还清公司的全部外债,或者已经欠缺甚至没有了清偿债务能力的这种情况,公司存在前面所提到的两个以上的条件的话,就可申请公司的破产了。 二、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要件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宣告破产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是什么企业的破产制度一定有三种,分别是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这三种制度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他们的优势与劣势也是不同的。企业破产是一件比较重大的事,不是宣布破产就可以完成的,还要进行后续的归整工作。那么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 是什么? 一、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现在的企业公司常常会因为没有优秀的经营管理,造成资产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等原因而面临破产倒闭。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控股公司的一种类型,当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宣告破产后,就要立即对破产的财产进行清算。而破产清算有利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是必须要进行的过程。那么,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 一、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破产清算企业估值方法是什么?
      破产清算企业估值方法是什么? 一、破产清算企业估值方法是什么? 1、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包括: (1)往来账款; (2)存货; (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4)其他与损益有关的资产类项目。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什么时候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什么时候确定清算人? 一、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什么时候确定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