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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溯及既往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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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溯及既往效力是怎么规定的?合同解除溯及既往效力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是一个在学术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立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它直接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相关联,又是合同解除制度必须给予回答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实际上暗含着对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不同界定。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1、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但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某些限制,主要是难以恢复原状和损害第三人的情形。只有这样,才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并制裁违约方,这是当前的主流观点。2、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二、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1、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3、赔偿损失(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为关于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断的进行着调整,当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话,肯定得按照现在的法律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前后法律制度有所冲突的话,要根据合同的内容跟性质来分析是否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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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单位为了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仅仅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那么像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 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


·试用期单位解除合同规定
      试用期单位解除合同规定 一、试用期单位解除合同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二、试用期解除的时限 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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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责任包括哪些内容?(一) 缔约过失《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其共同特点是:性质属于法定责任,与当事人的约定没有关系;义务发生在合同成立或生效之前,责任产生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该条规定的法定义务与诚实信用相关,包括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不当陈述与隐瞒真实情况,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等。立法上认为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性质属于前合同义务,因此,是狭义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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