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对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农村承包地是不可以进行继承处理的,但对于承包地未到期的,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使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二、法律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以上就是农村承包土地继承的具体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继承发生之前,还需要对遗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须是个人所有的财产才可以进行合法的继承处理。
  
  
  


·公司末在注册地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末在注册地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的注册、经营、解散的有关事项在公司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在我国,设立公司时应对公司的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等进行登记,以方便相关部门的管理。但实际上有许多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不同的。那公司末在注册地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未在注册地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明确要求经公司登记...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农户想将宅基地上房屋出售,但出售宅基地存在着一些限制性条件。若不了解那些限制性条件,就会造成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了让您对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我们为您整理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04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该通知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


·土地使用证与不动产登记证的区别
      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的一部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1、住宅房产。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人们的居住条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2、商业房产。就是不是用来居住的房产,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3、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包括山林、草原、沙滩、矿山、牧场等。4、海域使用权。海域开发、养殖等使用...


·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呢?
      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呢?我们知道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但是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土地使用类型只有两大类,由于不少朋友不了解相关法律信息,故而不知道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也不知道该如何取得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所以我们给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 规矩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方式。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1、有两种可获...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对农民所拥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并根据土地原有用途对土地所有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征地补偿跟土地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和土壤状况密切相关。那么,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下面由来给您解答。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


·两年未征收,征地批文会自动失效吗?
      两年未征收,征地批文会自动失效吗?会,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征地批文的有效期,但国务院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征地批文的有效期为两年,超两年不征收的,批文会失效。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


·土地使用证税怎么收,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土地使用证税怎么收,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日益发展,虽然比前几年要下降了很多百分比,但是仍然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那么在买房子办理过户的时候,也要办理土地使用证,而且还要缴纳相应的税费,那么您知道土地使用证税怎么收吗,下面我们来为您整理编辑。 一、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级市场)所需资料: a、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b、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近年来我国农民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多,农村土地出现了大量的闲置。对于农民而言,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将土地转让出去,以此获取一笔租金收入。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有哪些?下面我们就给您做个分析总结。 一、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1、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转承包给新承包方,原承包方为转包人,新承包方为受让人。土地转包后由受让...


·福建省仙游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福建省仙游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标准各级政府的具体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了政府征地这种情况,对征地补偿的标准是需要做一定的了解的,因为这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对于征地补偿,我们可能都只是听说过,具体的规定标准是什么并不清楚。接下来,我们将为您整理福建省仙游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资料。 福建省仙游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福建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


·国家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国家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对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规定做出具体规定(可作参考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由于国家建设土地的需要,很多情况下,往往需要征用居民用地来作为开发用地,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等,在征用土地时,政府往往需要给予居民一定额度的土地征用款来补偿居民,那么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一下关于山东省征地补偿的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