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发放不及时,常常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应该如何发放,如何处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今天,将为所有的倒闭企业员工解决你们的疑惑,为您详细解答“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的相关问题,让您的追薪之路有法可依。
  一、破产企业员工赔偿金
  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人,根据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以下的顺序清偿,首先是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实是企业所欠的税款,最后是其他的债权;同一顺序里的债权不足清偿的,则按比例清偿。根据这些规定,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并没有作为第一顺序债权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究其原因是职工的安置费性质所决定的。职工的安置费不同于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得到的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得到的补偿金依据的是劳动法的直接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而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根据的是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兼并等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个别地方政府的规章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且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的职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补偿金请求权可以参照《破产法》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破产债权参与企业的破产分配,而职工安置费则不适用该规定。最后最大的区别在于,职工的补偿金是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劳动法上的法定责任,对应的是职工的补偿金请求权;而职工的安置费虽然一部分体现为企业负担,但根本上属于政府就破产企业职工就业安置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职工只有在自愿选择一次性发放安置费的时候才存在安置费请求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发(1997)10
  号文的规定,除了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破产企业的破产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不由企业负担,而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所以它不像职工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其他债权一样要由破产企业来负担;而且职工安置费并不是都作为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的,而是会用于转业培训、介绍就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等等就业安置用途。所以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并不从企业破产财产的变卖中来支付,因而也就不会和企业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94)59号文,以及国发(1997)10
  号的规定,在这些试点城市中纳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时,其职工安置费由企业负担。根据规定,破产企业在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后,应从转让所得中优先支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即使是该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了抵押的,也应该优先支付职工安置费后再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以支付安置费用的,则由企业其他财产的转让所得中拨付,且先从未设定抵押的财产转让所得中支付,不足的再从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转让所得中支付。最后仍不足的,则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因此,对于纳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来说,职工安置费不仅优先于破产法上规定的破产债权,甚至还优先于设定了担保的债权,在顺序上更接近于破产费用。从上面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倒闭首先应该清偿的就是企业员工的费用,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基本是企业自身负担。某些企业在企业的破产财产有限的情况下,企业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会因为安置费的拨付而大大减少,甚至得不到任何的清偿。这里我们想要提醒您,当你面临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不能得到清偿时,要用适当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以不当的方式讨要赔偿金。
  
  
  


·房屋他项权证几个工作日出来?
      房屋他项权证几个工作日出来?5-7个工作日。房屋他项权证的办理需要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提交资料: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2、房产档案馆查档证明原件;3、登报声明《房屋他项权证》遗失作废的公告;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校对原件);5、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6、抵押人为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如为共有房产(包括夫妻共有房产),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抵押人为单位的,提供 营业执...


·一、订立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必须备案?
      一、订立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必须备案? 在人社局备案的劳动合同证明书,是证明劳动者工作情况,但法律没有强制个人的劳动合同必须去劳动部门备案 法律没有强制个人的劳动合同必须去劳动部门备案,即使不备案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对于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劳动合同的...


·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商品房工程在完成砌筑工序后,泥瓦工会进行抹灰工程。这项工程虽说对主体结构质量不会产生很大影响,但是如果有质量问题的话,也会影响到墙体的使用寿命,并不利于美观。在验收方面,抹灰工程也有规范。那么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根据工程验收相关资料给您讲一讲。 一、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1、抹灰墙面空鼓面积100﹡100mm,墙面不得有裂缝,墙面垂直度≤4mm、平整度≤4mm、阴阳角偏差≤4mm,方正...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事故中最严重的损害结果就是造成了劳动者的死亡,而此时死亡的情况并不算在工伤伤残等级里面,这是格外的,并且在具体做出赔偿的时候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与工伤伤残的赔偿也是不一样的。下文中,我们带来2017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


·哪些岗位适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可以从事哪些工作
      哪些岗位适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可以从事哪些工作劳务派遣工和派遣公司签合同,之后被派遣公司派到工作单位工作。实践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有很大的区别,同时劳务派遣工也只能从事一些补充性的岗位。那么究竟哪些岗位适合劳务派遣工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哪些岗位适合劳务派遣工企事业单位用工,一般应以直接招聘录用员工为主,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合所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


·公司辞退合同期内的员工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公司辞退合同期内的员工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不支付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流程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流程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二、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


·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拥有正式编制的教师的劳动关系是区别于社会生活当中普通的劳动关系的,因为教师属于国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情况,应该是按照人事关系进行调动的。不过除了正式编制以外的教师以外,现如今大多数幼儿园的教师也是属于普通的劳动合同雇佣制,那么,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


·劳动合同甲方违约责任无约定合同就无效吗
      劳动合同甲方违约责任无约定合同就无效吗 一、劳动合同甲方违约责任无约定合同就无效吗? 劳动合同甲方违约责任无约定合同也是有效的,违约责任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收入; (七)社会保险; ...


·工厂倒闭员工赔偿问题有哪些
      工厂倒闭员工赔偿问题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工厂倒闭员工赔偿问题有哪些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工伤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工伤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遭遇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劳动者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和赔偿数额有关。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是必须发生工伤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必须治愈出院并且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才可以申请,时限也是有规定的:如果是治愈出院前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治愈出院后1个月内申请,如果是治愈出院后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做出工伤认定书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