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辞退员工需要补偿代通知金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辞退员工需要补偿代通知金吗?
  
  一、辞退员工需要补偿代通知金吗?
  
  辞退员工可能需要补偿代通知金,辞退员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没有进行这项动作,需要赔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辞退无需赔偿的情形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企业辞退的原则
  
  企业对违反纪律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企业辞退违法纪律职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辞退规定》办事。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企业对被辞退的违反纪律职工,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简单从事,防止矛盾激化。辞退后,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对于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职员,若是被辞退必须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职员可以得到代通知金组委补偿。若是单位无故辞退职员,还不支付赔偿的,此时职员就可以向劳动仲裁等司法机构提出救济请求,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资欠条格式范本是怎样的
      工资欠条格式范本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给职员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公司遇到一些特特殊情形时,可以暂缓工资的发放时间,为了避免纠纷,职员一般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欠条格式范本的格式规定,书写工资欠条。 一、什么是欠条 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 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如果无法举证欠款人在诉讼期间内有还款行为或者有向欠款人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从欠条的落款时间起算三年。...


·员工没有合同算不算工伤?
      员工没有合同算不算工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是属于工伤的,工伤的认定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且工伤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工伤认定职工可在工伤发生一年内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原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原则是什么意思?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工程基本都是需要使用几十年左右的,所以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寿命。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原则是什么意思?详情参考下文。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我们大家都知道误工费是我们国家对我们广大劳动者所
      我们您都知道误工费是我们国家对我们广大劳动者所规定的一个福利政策,我们每一名公民都是可以享有误工费方面的权利的。对于误工费就是在自身受到伤害的时候对方是要赔偿的。误工费有的时候是要写证明的,那误工费个人收入证明格式是什么? [赔偿误工费的收入证明] 误工费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____同志现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累计满_____年, 赔偿误工费的收入证明 [智库|专题]。 特此证明 单位名...


·榆林八级工伤怎样赔偿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5.工伤赔偿: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级工伤为1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


·《工程招投标法》全文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招投标法》全文规定是怎样的 其实我国并没有工程招投标法这部法律,但是我国制定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而这部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因此很多人都很关心这部法律的内容。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带来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全文,供您阅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


·在我国劳动关系三年合同到期怎么办
      相信在有些劳动者眼中看来,自己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以后就意味着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结束,甚至会担心自己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的问题就正式的下岗。确实也有不少用人单位就是这么做的,并且对于员工本人也没有任何补偿,最重要的原因当然是员工本人并不清楚,在我国劳动关系三年合同到期怎么办? 在我国劳动关系三年合同到期怎么办? 一、合同到期续签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都要根据劳动者的业绩情况、工作表现、胜任能力等方面,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2、在...


·双重劳动关系社保缴纳由谁进行?
      双重劳动关系社保缴纳由谁进行?由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进行缴纳,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中是可以存在双重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只是享受待遇时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参加的工伤保险关系中获...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对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是专门作出了特殊的保护的,并同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那么您知道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怎样的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


·劳动争议调解前置是必须的吗
      劳动争议调解前置是必须的吗?发生劳动争议时很多人都会先选择调解,如果调解不奏效,才会选择劳动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首选方案,同时也是最佳方式。那么是否劳动仲裁前都必须经过劳动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前置是必要的吗?如果不是,调解前置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下面我们就带您来了解一下: 一、劳动争议调解前置是必要的? 劳动争议调解是仲裁前的一个环节,并不是必经程序。如果走调解的话,一般采取召开调解会议的形式,大概程序是:当事人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断了两根肋骨属于几级工伤认定?
      断了两根肋骨属于几级工伤认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十级伤残标准中第十二项之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该工伤职工每根肋骨骨折都可以鉴定为十级伤残,即三个单项十级伤残。同时,如果是三个十级伤残的话,可以晋升为九级伤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4.2 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